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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提醒仍不谨慎施工致挖断光缆被公诉,已赔十万获谅解
温州男子贺某在清理鱼塘时,在被告知鱼塘底下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仍未谨慎施工,造成光缆被挖断。7月29日,温州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贺某提起公诉。
2020年8月,贺某所在工程公司在永嘉某道路拓宽工程建设中造成自来水管破裂,致大量泥浆流到夏某的鱼塘内。夏某多次要求该公司恢复鱼塘原状,但未得到妥善处理。去年11月18日8时许,夏某见贺某开挖掘机路过其鱼塘,即再次要求贺某清理鱼塘,贺某征得公司同意后,使用挖机清理鱼塘内的泥浆。清理前,夏某告知贺某鱼塘下埋有国防光缆,需谨慎施工。鱼塘边上,亦设有国防光缆警示牌。
但贺某并未谨慎施工,20分钟后,他不慎将鱼塘内的国防光缆挖断,导致中断业务31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间接业务损失费用约13万元。
贺某供述称,公司承包的道路拓宽工程经常把光缆挖断,但在施工红线内挖断光缆有保险公司理赔,他以为这个鱼塘也在红线内,挖断后,他甚至直接走了。
案发后,贺某赔偿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长途电信传输局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7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永嘉县检方审查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该鱼塘下面有国防光缆,仍未小心谨慎施工,导致重要军事通信中断,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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