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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湖南长沙县公安局:被抓后,林大吉到底怎么失踪的?

澎湃新闻记者 杨璐
2015-10-12 11: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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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林大吉案的更多疑点正在逐渐显露。

犯罪嫌疑人林大吉,2005年被湖南长沙暮云派出所拘传后,消失至今。10月10日,澎湃新闻刊发报道9个小时后,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澎湃新闻报道林大吉失踪一事的情况说明》(下简称《说明》)。其中,长沙警方就澎湃报道中的部分疑点作出回应。

但《说明》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质疑——对于案件的部分疑点,《说明》未能充分释明,此外还暴露出了更多疑点。

林父委托的律师袁幼芳及律师毛立新、丁金坤等均认为,即使《说明》所述“全部是事实,也决不是事实的全部”,长沙警方应就相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涉嫌渎职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如,《说明》称长沙县公安局根据四部门通告精神,为打消在逃人员林大吉及家属顾虑,上门规劝其投案自首,才主动将林大吉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其家属,以敦促其早日归案。且不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使依据长沙县公安局《说明》所称的四部门通告,对于未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也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长沙警方亦无法摆脱滥用职权、随意执法、违规取保的渎职嫌疑。

1、如何认定逃跑日期为2005年2月25日?

根据《说明》,2005年4月,长沙县公安局原暮云派出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柳某明、陈某兵涉嫌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过程中,发现林大吉有涉嫌盗窃、销赃嫌疑。由于该案中同案人员供述林大吉在2005年2月份销赃过摩托车,故该局在上网追逃时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将林逃跑日期载明为2005年2月25日,作为林负案在逃日期。

律师毛立新质疑:既然警方在2005年4月抓获同案犯,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认定林大吉涉嫌销赃,那如何认定逃跑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假如同案犯供述林在1995年销过赃,警方是否也会仅凭此言将林的逃跑日期登记为1995年?此次网上追逃是否录入湖南省和全国在逃人员库?

2、首次对林大吉追逃时是否办理拘留证?

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

根据《说明》,2005年4月29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上网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

长沙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拘留证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这与2008年追逃林大吉的时间吻合。然而,长沙县公安局称2005年4月29日即对林大吉进行追逃,追逃需要拘留证,但长沙县公安局并未提供。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上网追逃的条件是:对已经办理拘留证或逮捕手续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立即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即使是根据“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立即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长沙警方也应在2005年4月29日网上追逃后立即补办对林大吉的刑事拘留手续,为何可以一拖再拖,直至2008年7月30日再次对林网上追逃时才办理?

3、将林大吉从家中带走时是拘传还是拘留?

根据《说明》,2005年8月9日,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林大吉被暮云派出所从平江县家中抓获。

但林大吉的家人称,警方带走林时并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那么,林被抓获时采取的是何种法律手续?究竟是“拘传”还是“拘留”?根据平江县法院的认定,林大吉是被长沙县公安“拘传”带走。如果仅是“拘传”,犯罪嫌疑人有无在《拘传证》上签字?警方如何在没有办理拘留证的2005年4月29日就可以对林网上追逃?

4、是否处理林大吉脱逃时的渎职人员?

《说明》称,当时看守林大吉的人员反映:10日凌晨3时许,林大吉乘看守人员疲惫睡着之际,携带手铐从派出所值班室逃走。

袁幼芳指出,长沙县公安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逃跑。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比如,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痕迹、看守人员笔录。2014年在平江县政法委的要求下,长沙县公安曾与家属及律师对话。袁幼芳提出要证据,但公安没作任何回应。

丁金坤也认为,长沙警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林从派出所值班室脱逃,如有,则是案中案。脱逃行为应当立案,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的话也应被处罚。究竟有没有涉嫌渎职人员被查,结果是什么? 长沙警方未置一词。

5、林大吉在两次追逃期间处于什么状态?

根据《说明》,2005年4月29日,长沙警方以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上网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2008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林大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警方批准刑事拘留并再次网上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9992008070097)至今。

毛立新指出,“再次网上追逃”,是替换2005年的网上追逃信息,还是2005年网上追逃的信息在当年8月9日林大吉被抓获后已撤销?2005年至2008年7月30日前,林是否处在被网上追逃状态?是否完全脱控?警方并未说明清楚。

6、如何对未投案自首的人取保候审?

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说明》称,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约7个月的追缉网上在逃人员的“清网行动”,为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有关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的通告。长沙县公安局根据通告精神,为打消在逃人员林大吉及家属顾虑,上门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将对林大吉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家属,以敦促其早日归案。

毛立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2011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未投案自首的,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携带手铐逃出派出所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何以能令长沙警方主动予以取保?即使要予以取保,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清网行动”期间相关通告,并没有“准许在没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规定或精神。

仅此,长沙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已难逃滥用职权、随意执法、违规取保的渎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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