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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初婚初育孩子成“黑户”,丈夫告派出所不履职案开庭
男京女外,男方第三胎,女方初婚初育,孩子是否应进行户口登记?
10月8日,北京一山东籍女子李艳花初婚初育孩子成“黑户”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其丈夫王文忠诉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围绕被告是否应当为原告之子小琪进行户口登记展开,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0年,李艳花与北京籍男子王文忠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生育一子。因王文忠离过婚并抚养两个孩子,北京当地公安部门拒绝为李艳花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孩子成了“黑户”。6月2日,王文忠将一纸诉状邮寄给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被告分别是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拒绝为其子小琪(化名)上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为小琪登记户口。法院建议将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去掉后,登记立案。
被告:男京女外且孩子属超生,无法办理户籍登记
庭上,被告代理人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户籍大队队长刘宝满称,2013年以来,王文忠多次到平谷公安分局户政大厅(2013年4月成立,东高村派出所户籍民警在此办公)及人口大队申请为其子小琪办理户口登记。派出所认为王文忠只能提供结婚证明和小琪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经与区计生部门沟通,得知小琪系计划外三胎,属违反规定生育。且李艳花为山东省户口。接待民警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小琪不符合在京随父入户条件,无法办理户籍登记。
“北京执行的出生新生儿登记落户与行政和经济处罚是相结合的”,被告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王文忠提供了“三证”,将会为其子办理户籍登记落户。
2015年3月17日,王文忠以信函形式向东高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小琪办理户籍登记,派出所收到信函后,认为此事已多次进行答复,遂未再进行回复。
原告代理律师燕薪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小琪上户口,按《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的户籍登记法定职责,被告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原告:户口登记不能与计划生育相挂钩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在上述答辩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存在“适用错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只是对于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规定,但与户籍无关;第四十一条是对于批准进京的规定,户口不予进京的规定不是关于户口登记的规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是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在认定是否符合计划内生育的条件,及计划生育内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相应程序以及户口批准进京的具体规定,而不是户籍登记相关的规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引述的条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履行各自不同的法定职责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不同的法律事项及程序,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是否属于计划生育范畴之内的生育与户籍登记进行捆绑。“户口登记工作不能与计划生育工作相挂钩。无论是否属于超计划生育都应该办理户口登记,并且在户口登记过程中随父随母采取自愿原则。”
王文忠告诉澎湃新闻,妻子李艳花为初婚初育,“我不能剥夺一个女人做母亲的权利”,这一想法让王文忠为了孩子的户口登记已奔走多年。
其子小琪今年四岁,目前只能上私立幼儿园,并且不能办理商业保险。“如果小琪户口不能落户当地,无论对于小琪未来的成长、学习,还是父母对孩子的关心照料教育,甚至对于相应的户籍管理工作都会带来大量的不便。”律师燕薪表示。
庭后,被告代理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王文忠的情况在平谷区属于首例,此前为其子办理登记户籍登记“已向市(公安)局请示过,我们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来”,他表示期待法院的最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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