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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设立袭警罪”是世界各国通例,也并非对警察纵容
最近一段时间,“要不要设立袭警罪”成为百姓广泛关注的又一话题。支持者表示,这有利于维护警察权威;反对者认为,没必要在法律规定上对警察进行“特殊照顾”。终于在上个月底,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定论,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严惩袭警呼声不断
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并非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出现的。早在12年前,2003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媒体刊登题为《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的消息。当时,35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认为,我国目前处罚袭警行为的罪名依据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自那以后,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始终不断,来自社会各界的诸多人士都在引经据典、奔走呼号,阐述严惩袭警行为甚至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直到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等人依然在为此鼓与呼。
“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仅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等罪名予以惩治,根本无法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刘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说,“同时,即便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时遭遇袭击,这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警察屡屡遭袭负伤
呼声总是来自于现实需求。就在记者撰写稿件时,手机新闻客户端弹出一条题为《湖北一团伙暴力抢矿袭警》的新闻。据报道,今年6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等32人携带钢钎、燃烧瓶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潘口乡的某绿松石采矿点欲实施盗窃,被执勤民警及时发现。
执勤民警通过喊话等方式制止无果后,鸣枪示警以震慑犯罪团伙,孰料该犯罪团伙非但没有丝毫的胆怯之意和罢手之意,杨某反而现场煽动同伙扔石头砸向执勤民警,大喊“用石头砸死放枪的警察”“捉住警察绑到树上去”。最终该犯罪团伙被成功抓获,两名执勤民警却负伤了。
这两位执勤民警,只是全国公安队伍的普通一分子,却反映了广大公安干警执法面临的最普遍困局。现实生活中,民警的警服被撕扯、警帽被打飞、警车被砸烂、人身遭遇暴力攻击、人格经受严重屈辱等情况在各地屡屡上演,甚至“打的就是警察”成为一些地方市井无赖的口头禅。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抗法袭警案件,已经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
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谈及袭警行为屡屡发生的原因,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指出,“近年来,百姓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没有及时跟上,对‘维护的是不是应有的权利’‘维权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缺乏法治思维,进而在个人意愿得不到满足或者利益受挫时,选择铤而走险,暴力袭警。”
一方面是袭警行为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却是袭警的依法惩治率并不高,追究并不严厉。余凌云认为,这是因为有些民警反映证据不太好收集,这方面已经通过执法记录仪的运用有所改观;有些民警主动选择了容忍,有理的让给无理的;还有些是出于社会稳定、维持秩序的考虑,比如面对政府征地拆迁的群众,挨打挨骂的民警首先会考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些也会进一步纵容袭警行为的发生。
保护执法并非纵容滥权
作为和平时期的一支武装力量,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重要职能,特别是近年来,境内境外,网上网下,全方位、立体化的警务治理,让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与之相悖的是,警察的执法环境并不理想,这有损于执法的权威,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警察执法,亟须社会更多的理解和尊重。
今年年初,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年6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同时,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宁夏等省份已成立了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使执法中受了委屈的民警有地方诉苦,有人给解决。
如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再次用法律武器为民警依法办案撑腰。“警察执法权,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权力,也是确保其他行政机关确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现实生活中,‘有困难找警察’虽然多是说给百姓听的,但是当工商、城管、税务等部门执法权力受阻时,也会找警察来帮忙。”余凌云认为,基于警察的职业特点,作出现行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公安分局政委沈霞非常看重“从重处罚”在今后的适用情况。“去年年底,我们一名派出所民警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被6名犯罪嫌疑人群殴,导致头部被玻璃瓶砸破,耳朵被咬掉一块。后来6人中的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沈霞说。
“与之相较,按照江苏省高院印发的定罪量刑标准,盗窃(没有前科)1万元以上的起刑点就是6个月。目前对袭警行为的量刑明显过轻,这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沈霞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并且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期待。”
当然,给警察多一些尊重,并不意味着对警察的纵容。专家表示,警察的道德素质高低、依法办事能力,对执法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以往,个别警察执法粗暴、滥用权力,也会引起相对人反感与反抗,导致袭警行为的发生。因此,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警察在执法执勤中首先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因为处理不当而引发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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