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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检察官责任应具体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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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改革文件出台了很多,但这份文件更像是一份现代企业的内部组织、责任清单,厘定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谁要对案件负责。
虽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直在倡导的司法理念,但事实上,长久以来法院、检察院内部就存在严重的行政化问题。这使得司法过程更像普通行政机关的“案牍审批”。比如,吉林省的一位检察官这样说:以前接到案件任务,自己先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文书报副处长,之后由处长审批上报主管的副检察长,最后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方能最终拍板……
“层层审批,级级把关”看似严谨,其实是将办案责任虚化了,很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领导认为是下级办的案,下级认为是按领导定的调。之前很多冤案平反之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难以启动,也与此有关。
这就像卡夫卡笔下的“法律之门”,看似卫兵在尽职守卫着“法律之门”,但门背后的正义却是一片混沌。所以,谈司法公正、谈错案追责,必须首先在检察院系统内部厘清权、责、利关系。
这次的《意见》针对积弊提出了解决方案:主旨在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厘清,上下级之间对案件的权限——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核,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归入卷宗;上级检察院改变下级检察院正确意见的,应当由上级检察院负责;同时,实行“全程留痕”,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在“公司法”领域,有所谓“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就是为了制止有人站在公司法人后面,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逃避责任。同样,在公法领域,也就应该“揭开面纱”,不是让抽象的检察院对案件负责,而是让具体的检察官来承担案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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