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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制作核酸检测报告? 上海首例案件,判了!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静安法院
上海静安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伪造印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
判了!
昨天(7月28日)下午,上海首例伪造印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的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
这起案件也是上海首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
到底怎么一回事?
这要从被告人许某
伪造“体检报告”说起
2020年4月起
从事广告行业的许某
从入职体检的“大量需求”中
嗅到了“商机”
陆续在58同城等多个网络平台上
发布有偿为他人提供虚假的
入职体检报告、病假证明和检验单的广告
接到订单后,许某利用素材模板和虚假的电子印章伪造体检报告和证明,并通过“绿健体检”“尚峰健康”两个微信号,将伪造的体检报告和证明以每份人民币4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为了提高纸质版报告的“可信度”,许某还专程找人刻制了印有“上海市某医院体检专用章”等医院的虚假实体印章。
2020年11月
许某再次铤而走险
将其违法“业务”扩展到
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上
通过网上搜索的核酸检测报告照片,许某故技重施,将其仿制为可供编辑的模板,并将“客户”的有关信息及虚假电子印章合成到模板之中。经查,许某共制售虚假核酸检测报告6份,并以类似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据悉,截至目前
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检测报告人员中
有阳性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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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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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许某伪造39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贩卖给他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增加疫情防控风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
本案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售卖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医院体检报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伪造印章医院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更严重妨害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当前,各地疫情零星散发,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对于任何可能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法院均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
切勿为贪图方便
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
否则均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记者:张琦
通讯员:李榛涛
图片:李弘宇
原标题:《伪造印章制作核酸检测报告? 上海首例案件,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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