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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协警被控杀人焚尸一审判无罪,检方抗诉并指法院超期审理
澎湃新闻9月28日从有关方面获悉,针对宁夏高速交警协警宋海(化名)故意杀人案由银川中院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银川市检察院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交了抗诉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宋海依旧不服检方抗诉,称“检察院错了就是错了,怎么能硬上”。
检方指责法院审理严重超期据检方指控,宋海与小玉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情感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小玉随宋海来到沙江村宋海家中。当日中午13时许,小玉发现宋海手机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海将小玉带至沙江村附近农田一干涸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
2014年6月30日,该案由银川市检察院向银川中院提起公诉,银川中院于今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宋海无罪。
判决书认为,检方指控宋海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宋海将被害人带至沙江村附近农田一干涸的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鉴定意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无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不能证实宋海实施了扼颈至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银川市检察院在抗诉书指责,银川中院审理期限超期,属审判程序违法。
抗诉书中写道,经查,银川中院并未向最高法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本案未出现因被告人提供线索、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银川中院审理本案的期限为一年零两个月19天,严重超期,审判程序违法。
“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银川市检察院的抗诉书中写道,一审判决认定宋海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检方称,模拟现场环境所做侦查实验证明,较小力度的日常接触,在围巾上所留的DNA,在露天保存一个多月的情况下,不能检出。且宋海被抓后多次供述,命案发生当天,他没有接触过被害人的围巾;案发当天前,被害人没有到过宋海家中,也没有和宋海接触过。
焚尸现场没有发现除宋海、被害人小玉以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DNA、痕迹等信息,特别是被害人的体内只有宋海的DNA,从根本上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能够得出宋海扼颈致被害人小玉死亡的唯一性结论。
银川市检察院指责,一审判决在没有相反线索或证据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得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系对死刑案件证据的无依据的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还认定,宋海将被害人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对此,抗诉书反驳称,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基于经验法则、物证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上述合理推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案客观情况。
银川市检察院的抗诉书中还写道,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宋海具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及作案能力,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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