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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改办主任:追责不限于错案,终身负责制促进公正履职

澎湃新闻记者 付丹迪
2015-09-28 14: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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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

9月2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在当天答记者问时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这样可以增强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公正行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王光辉还说,《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不限于错案责任,它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而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王光辉说,对司法责任的认定,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世界各国通常都有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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