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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促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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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7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浙江省委随即召开全会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
《决定》指出,省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与示范区建设适应,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配套,拓展先行性自主性立法的路径,加快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建设现代化基本单元、构建橄榄型社会等方面的创制性立法。
省政府应当按照“可示范、可推广,高质量、走前列,有突破、有创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推动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和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清单式推进、闭环式管理。
《决定》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找准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着力点,围绕科技成果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服务社会化、社会治理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特殊群体保护等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加快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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