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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诉企业污染接连被地方拒立案,谁在阻拦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实施至今,曾被寄予厚望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徘徊在门槛。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卫市中级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起诉当地8家企业涉嫌污染腾格里沙漠的案件。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新环保法实施近300天,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出现当初专家们预言的“井喷”现象,相反,却出现遇冷局面。多位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的环保组织负责人表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来自企业、法院和地方政府等多方阻力。
9月23日,山东省环保厅一位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环保组织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受到企业威胁和地方保护障碍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有些企业还存在各方面裙带关系,另外这些企业贡献了不少GDP,还解决了大量就业,当地政府也不一定能配合起诉这些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告诉澎湃新闻,地方政府和法院不啃“硬骨头”、爱捏“软柿子”,正是目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常态,对一些难度低又可以作为政绩的案件,地方政府“喜闻乐见”,对一些敏感的“大案要案”,地方政府和法院则“敬而远之”。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王灿发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造成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困难重重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包括有关的立法、与支持公益诉讼的机构、资金、政策都还不到位。”
“收到公益诉讼案件需马上向高院汇报”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企业将生产废水向沙漠直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随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专门成立督察组,敦促腾格里工业园区进行大规模整改。
根据绿发会的起诉状,此次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希望肇事企业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停止污染环境并修复被污染的生态。
但是,此前已多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得立案的绿发会,此次却被中卫市中级法院判定为“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法院的理由按常识判断便很不合理,因为绿发会多年来一直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马勇说。就主体资格问题,绿发会已于8月27日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如果被告企业正常应诉并不丢人,反而能体现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结果法院将这个诉讼挡在门外,这完全是不应该的,也是没必要的。”马勇认为,是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本身的敏感性令中卫市中级法院“望而生畏”。
中卫市中级法院此案负责人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属于重大案件,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做出的。对此,马勇分析说,法院请示上级领导的举动更体现出其保守和害怕负责任的态度。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不受上级法院干预,也不需请示上级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请示上级的情况,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担心自己水平不够把握不准,二是担心与上级观点不一致,害怕事后担责。
9月18日,中卫市中级法院此案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解释称,所谓的“向上级请示”是媒体的误解,实际上他们只是按规定向上级汇报。“该案属于新型案件、敏感案件,因为我们之前从未受理过这种案件,而且公益诉讼也是民事诉讼新颁布的制度。我们宁夏高院有规定,收到公益诉讼案件需要马上向高院汇报,但是具体工作还是由中院本身依法裁定。”
有官方背景和无官方背景的环保组织“同案不同命”
与绿发会类似,另一热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自然之友,也曾遭遇“主体不适格”尴尬。该组织曾希望赶在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赔偿案2014年底宣判前,对该案遗漏的3家企业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结果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中国环境报》曾报道,打赢1.6亿元天价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在提起诉讼时得到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其明显的官方背景不无关系。《南方周末》报道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由泰州市环保局成立,工作人员由市环保局兼任,秘书长童宁则是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
“我们也是想看看,同一案件,所有的变量都一样,当地的环保联合会可以提起诉讼,我们作为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能否提起诉讼?”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就此事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现在看,并不是一帆风顺。”
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表示,起诉人并非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是从事环境研究的研究机构,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于是,自然之友选择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诉状称,自然之友作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按照环保法,具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
最终,江苏省高院撤销了泰州中院的裁定,该案得以立案。9月15日,澎湃新闻致电江苏省高院环资庭庭长就此事进行采访,被其婉拒。
其实,自然之友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表现并非一直“灰头土脸”,由该组织作为原告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正是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1月1日是元旦法定节假日,但是法院还是选择在这一天进行立案,对这一案件的重视可见一斑。”马勇说。
对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某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庭长向澎湃新闻介绍说,该案的确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进展也十分顺利,但他也强调法院之所以会选择于1月1日立案是出于“法律规定的立案流程和时限的考虑”。
“泰州的案子前后共经历了10个月才得以立案,但是南坪的案子仅1个月就立案了,从时间上对比很强烈。”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告诉澎湃新闻。
“环保组织得到的帮助越来越小,污染企业越来越嚣张”
“(环境)公益诉讼可能给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王灿发向澎湃新闻表示,有了环境公益诉讼,某些对地方经济发展很重要、同时对地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便无法蒙混过关,“这种情况下,地方上也会明着或者暗地里来抵制公益诉讼。”
环保组织自然大学的志愿者徐勇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和他的同伴们在进行公益诉讼时,经常收到来自被告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劝说”,“时不时还会登门拜访,跟我们聊上好几个小时,让我们停止诉讼。”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唐在林则向澎湃新闻透露,他在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时还曾多次被专业检测机构拒绝,“原因就是听说我们做检测是为了给公益诉讼提供证据,他们一听就不想掺和,认为这是跟政府唱反调,怕有麻烦。”
“虽然我们组织自己也有检测设备,但无法直接用作证据,只能作为参考。”徐勇也遭遇过被检测机构拒绝的经历。他介绍说,如果有专门检测机构的正式检测报告,可以直接用作法律证据,这对面临取证困难的公益诉讼来说是非常珍贵的。
“有些专业机构拒绝提供鉴定,有时候是怕惹麻烦,但有时候是出于政治上的担心,对公益组织不信任,会怀疑这个组织的性质和背景,尤其是当该组织的资金支持来源于国外。”王灿发分析。
“一方面我们得到的帮助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污染企业会愈发嚣张。”唐在林说,他们尤其对私营企业的公益诉讼格外小心,“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必然会生气,之前我们就有志愿者半夜在路上被瓶子砖头袭击。”
有受访的公益组织负责人表示,他们机构会为参与公益诉讼的每个志愿者和律师购买人身伤害意外险。
环保公益诉讼预期的“井喷”没有出现
2015年初新环保法实施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曾统计,根据新环保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截至2014年第三季末,全国共有700余家社会组织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当时,不少专家曾认为,诉讼权放开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定会出现一个“井喷期”。
但现实却大相径庭。自然之友对2015年1月1日至7月底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个案进行了梳理,结果显示,全国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个案仅有23起,其中一起已经调解结案,一起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一起裁定不予受理,其他20起案子均正在审理。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寥寥无几的现状下,环资庭也面临对环境类案件“无案可审”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下,至2014年末,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37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
“现状就是目前很多环资庭都没有什么环境案件可以审,都是审理别的案子,像离婚案、交通肇事案。”前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告诉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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