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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P国际经贸评论|看“沛公”如何应对“项庄舞剑”

倪月菊/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2015-09-22 13: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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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多种国际场合积极倡导并推行“竞争中立”原则,使其迅速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其矛头直指“国有企业”。这对于国有经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来说,在未来加速新一轮对外开放进程中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新形势以及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年趋势,“沛公”只有快速反应,迅速亮剑,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舞台上占据优势地位。2015年9月13日,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方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人们的期待中落地。这一改革方案不仅可以通过系列而全面的改革举措释放国有企业的活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也为应对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新规则的“竞争中立”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竞争中立”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由澳大利亚提出,目的是维护国内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此后,“竞争中立”原则在少数国家和地区使用,但主要限于国内规则范畴。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重创了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导致其经济增长下滑、失业率增加,经济陷入阴霾。传统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刺激效果不佳,发达经济体进而希望通过推动贸易发展并重返实业化增强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近年来,以国家为后盾的国有企业、主权基金等大量进入市场并迅速发展起来,在全球贸易、投资、并购以及金融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对发达国家的企业形成了挑战。在此背景下,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开始推动“竞争中立”规则的发展,力图将“竞争中立”规则由国内或区域规则提升至国际规则领域,于是,“竞争中立”规则开始频繁出现于国际组织以及区域一体化安排的规则之中,成为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国际规则之一。

目前,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将“竞争中立”原则纳入区域贸易协定的意愿增强,在新一轮区域贸易协定中,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竞争中立”原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条款。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推动下,2012年 “竞争中立”条款在TPP中的谈判得以推进。在 2013年“竞争中立”作为高标准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TTIP谈判。同时,在美国提出的2012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是也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此外,“竞争中立”条款在一些FTA协定中已经有所涉及。如澳大利亚签订的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澳新FTA、美澳FTA)中,明确出现关于“竞争中立”的规则。此外,在韩国-新加坡FTA文本中也有关于“竞争中立”条款的明确规定。美国在目前已经签订的FTA中虽然多数没有提出明确“竞争中立”原则,但在竞争条款中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由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区域贸易治理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借助于TPP、TTIP和BITs等跨区域贸易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竞争中立原则将很快在国际层面上得以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各种竞争促进方式,鼓励和扩大市场竞争,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国有经济仍然在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仍然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存在着出多的问题。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非常清晰的规则体系以区分国企实施的商业性活动与非商业性活动,因此,对国企承担公共服务的补偿往往过度;我国相关规则对国企商业回报率的控制乏力,部分国企并没有过多盈利压力,导致投资以及经营效率相对低下,政府商业活动的回报率与市场不一致;在企业资金运营上,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核查的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直接导致成本识别问题。此外,在监管方面并不中立,对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外企的歧视还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歧视性产业政策、歧视性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程序以及模糊的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审批程序等。

因此,“竞争中立”原则在给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方面,在未来进行的区域一体化谈判中,国有企业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以TPP为例,已经将“竞争中立”作为谈判的重要筹码。如果中国决定参与TPP谈判的话,国有企业问题将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在美国提出的中美投资协定范本中,确立了当前自由化水平最高的投资规则,强调国有企业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矿产资源、土地、贷款等。这不仅加大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难度,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和中国企业“走出去”也会带来不少阻力和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竞争中立”可能成为他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手段,恶化我国未来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面对在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做到“知己知彼”,即要积极参与到“竞争中立”相关国际经济规则的谈判中来,了解国际经济规则演变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要做到“未雨绸缪”,即在坚持“权责相适应”、“包容利益”和“差别化的共同责任”等三大原则的前提下,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将对中国相对不利的非中性制度转变为对中国相对有利的非中性制度。

为此,中央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并从分类改革、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国企分类改革方面,《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并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提高了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方面,提出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在发展混合所有制方面,提出要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上,明确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对国资流失缺乏有效的监管方面,提出要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本流失,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十分必要。

可见,国企改革新方案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深化国企改革的行动纲领。相信,随着“1+N”国企改革系列文件中总体方案的出台,新时期国企改革的目标、步骤、方向、重点都将进一步明确,下一步有关部门还将出台若干配套的具体细化落实文件。国有企业的活力必将通过上述一系列全面的改革举措得到释放,以全新的姿态迎接“竞争中立”国际新规则的挑战。

[本专栏由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IWEP)国际贸易室开设,解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势。全球视野,中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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