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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违法审判追责标准,专家称可保护提少数意见的法官
9月21日上午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一共有48条,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前提下,从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7种情形。《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
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磊明称,以前规定追责时是“过失”, “现在从‘过失’变更为‘重大过失’,是一个重大进步,希望将来最后只剩下‘故意’。”
多位学者、律师则认为,《意见》明确追责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为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提供了一道防线;同时也可保障提出少数意见法官的权利,这对法官认真参与案件审理,而不是敷衍或者推卸责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学者:确立追责标准是重要进步
中国政府大学法学教授施鹏鹏认为,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改背景下,审判责任需要明确的问题更加突出,而《意见》明确了审判过程中审判主体各方的职责,以及相关应当追责的情形,为防止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力划出了一道防线。
施鹏鹏说,以前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职责不太明晰,一些案件会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判结果是审委会成员共同讨论的结果,如果造成错判,追责很难落到实处。
施鹏鹏认为,《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在明确审判人员职责的同时,对如何追究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不该追责的不追责,这也是对提出少数意见法官的权利的保障。”
《意见》在规定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情形的同时,也明确列出了不得作为错案追责的情形。施鹏鹏说,这在防止滥用审判权力的同时,也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比如篡改证据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裁判结果严重错误的,肯定要追责。但如果涉及到法官对法律适用或者司法解释的认识不一,属于业务争议,如果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就不应追责”。施鹏鹏说,《意见》确立追责标准是一个重要进步。
“按照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追责,是对公众的一个交代,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施鹏鹏说。
律师:唤醒沉睡的司法监督机制
律师毛立新认为,《意见》在从机制上保障审判权独立的前提下,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以及审委会三种审判组织的职责,是对违法审判行为追责的一个基础。
“以前案件作出裁判需要庭长、院长审批,有时候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参与的主体太多,最终难以明确责任。而《意见》明确了审判人员的独立审判权,对审委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毛立新说。
毛立新说,《意见》规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发表意见和情节轻重的程度来划分,审委会参与的案件也是如此,实际上是对提出少数意见法官的一种保护,这对法官认真参与案件审理,而不是敷衍或者推卸责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毛立新认为,《意见》中对审判责任的明确,能够促使法官在审判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谨慎发表对于裁判的意见,避免不负责任的审判,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律师朱明勇则认为,《意见》中关于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情形的规定,是对原有规定条文的强调和重申。例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朱明勇说,这项规定其实就是刑法397条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具体表述。
朱明勇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本就是犯罪行为,此次细化为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能将并未常态化的司法监督机制从沉睡中唤醒。
法官:希望未来追责仅限于“故意”情形
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磊明介绍,作为全国综合改革示范法院,横琴法院早于2014年10月16日出台了《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试行)》,与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非常接近。
他说:“别人都在提错案追究,我们认为应该是违法审判追究。错案不容易界定,甚至无法界定。对与错,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而违法与否是法律层面上的,很容易界定。我们很高兴看到,最近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的提法是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对于《意见》中关于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的规定,李磊明说,按照国际司法惯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是规定豁免责任的。无心之过,水平不够,都不受追究。
1998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而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表述变更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李磊明说:“从‘过失’变更为‘重大过失’,是一个重大进步,希望将来最后只剩下‘故意’。”
他解释道:“这是广义的职业保障。过去对法官的保障太差了,可以动不动就追究法官,动不动就启动刑事调查程序。1998年的文件规定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我们一直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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