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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月饼可发但要守则,过节只发工会福利“不大对”
中秋将至,单位到底要不要发月饼?
9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在其官方网站等发文表示:“好发,当然好发!但要符合规定。①月饼要用于慰问全体工会会员,不能用公款送节礼。②‘天价’月饼、‘黄金’月饼不能发,简装的‘温情’月饼可以有!③月饼作为节日慰问品也不是乱发,规范发、不超标。”
工会发放福利有标准
早在8月21日,中纪委网站即刊文《严防花样翻新的高价月饼“死灰复燃”》,彼时距离中秋节还有五周时间。对此,上海市总工会表示,符合规定地发月饼“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上海市总工会援引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指出,反腐并非反职工福利,职工正常福利可以有。
2014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①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②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支出。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指出:①“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②“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③“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对此,上海市总工会规定:逢年过节发慰问品人均不超过400元。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规定:①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应总量控制,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②慰问形式为实物。③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工会福利不应是员工过节唯一期盼”
上海市总工会在文章最后称,工会经费毕竟有限,工会福利也不等于职工全部福利,职工福利的大部分本该由企业行政承担。“八项规定”之下,有的企业负责人不敢、也不愿给职工发福利,使得工会福利成为员工逢年过节唯一的期盼,“这也是不大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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