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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法治宁波
2021-07-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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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

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起草了《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日上报市政府,为做好该规章项目的立法审查论证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市司法局网(sfj.ningbo.gov.cn),通过“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目,进入“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二处1115室(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电子邮箱:sfjlfec@yeah.net。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7日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国家高速G15)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1380+000—K1416+000),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海中平台(海天一洲)、服务区。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气象、给排水、界桩、桥标、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治超、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公安、海事、港口、海洋、渔业、应急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业主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活动,协调大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管理职能,并履行大桥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水利、环境保护及与大桥海中平台(海天一洲)、服务区有关的旅游、卫生、工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大桥所在地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行管理】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五条【危化品运输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养护管理】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业主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七条【机动车通行管理】 机动车通行大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公里,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意的信息要求。遇有灾害性气候或应急处置时,应当按照大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告示的安全行车要求行驶。

第八条【禁止行为】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五)向大桥上抛洒物品,或者掉落、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条【驾乘人员应急管理】 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车内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条【交通管制】 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要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意见后决定实施,并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业主单位及时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及平台匝道桥管理】 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未经许可,禁止货物运输车辆在海中平台匝道桥上通行。确实需要通行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30吨以下的,须取得大桥业主许可;车货总重30吨以上(含30吨)的,须取得交通执法、高速交警等有关部门许可,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通航及水上安全管理】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禁止船舶穿越大桥非通航孔。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信息通行。

第十三条【公路标志设置管理】 未经许可,在大桥主桥上不得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限制行为】 在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大桥两侧各3000米水域范围内采砂。除港口作业区、锚地和50吨以下的当地渔船作业需要外,在大桥两侧各3000米水域范围内不得擅自锚泊。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业主单位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桥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处置。

第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司法局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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