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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六君子”被杀违反清朝法律程序?
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1898年9月21日),戊戌政变爆发,慈禧太后复出“训政”,光绪帝被软禁。
戊戌政变后的第三天(八日),之前光绪帝特旨超擢“参与新政事宜”的军机四卿中的刘光第、谭嗣同、杨锐三人被步军统领衙门逮捕;九日,以礼亲王召问话为由诱捕军机四卿中的另一位——林旭。十日,上述四人和另外被逮捕的康有为弟弟康广仁、监察御史杨深秀等人一起被转到刑部监狱。
十一日,崇礼等刑部六堂官上奏请钦派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审讯;十一日,十二日,先后发下两道谕旨派军机大臣会同刑部、都察院和御前大臣进行审讯,并“限三日具奏”;但结果在十三日,却未经审讯,即下谕旨将康广仁、杨深秀、谭嗣同、林旭、杨锐、刘光第六人“即行处斩”,派刚毅监斩,崇礼带兵弹压,六人同日罹难,史称“戊戌六君子”。
关于戊戌变法的研究论著汗牛充栋,正如茅海建先生所说:“1898年的戊戌政变,是近代史研究中的常青树之一,常议常新,有关论著连绵相继。”虽则如是,但政变背后的清朝法律制度却论者不多。戊戌六君子遇难是否违反了清朝既有的法律程序?
“戊戌六君子”被害新闻清朝的法律诉讼程序
之前法制史研究者大多从感觉和常识出发,普遍认为清代相关诉讼程序粗疏简陋,但是如果放下成见仔细考察,我们会发现根据《大清律例》和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清朝的法律其实在程序上有其独到之处。
例如,其在受案讯问原则上始终强调依状鞫案、依法鞫案,对诉讼的提起和进程有严格的循序;在定罪量刑原则上始终强调断罪引律例和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慎刑”、“仁政”的精神;同时,清朝法律严格限制“通行”和“比附”的使用,只有在实在律无明文的情况,才可由皇帝的最高裁量参照比附其他相关条例和案例。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等级身份社会,体现在法律中便是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即对法律规定的以上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而这八种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亲”指皇族后族一定服制范围内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故交,“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能”指军政方面“有大才业”能辅弼帝王者,“功”指有“大功勋”的功臣,“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高官,“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受到朝廷“国宾”礼遇的前代帝王后裔。这八类之间还会因身份的重叠产生交集,总之均为受到司法体系特别宽待的特殊地位者。
《大清律例》因袭前代的“八议”制度,有专门的“应议者犯罪”条款,对上述特权阶层的犯罪处理做了概括规定,适用特殊程序。具体是一旦出现此类罪犯,先奏报皇帝,请旨安排刑部召集一定级别的官员进行审讯,集体讨论取得结果后再报皇帝裁断,涉及的官员根据嫌疑犯身份不同,可以涵盖“八固山额真”(八旗旗主)、“机密大臣”(军机大臣、御前大臣等)和“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主要成员的部分或全体。
《大清律例》清朝法律规定涉及“八议”必须“实封奏闻取旨”即奉旨后才能对犯罪官员依法审理;其次,在审讯过程中,对“八议”不得用刑;而最后,审讯结束后才能“上裁”,即由皇帝亲自对定罪量刑进行把关。“戊戌六君子”中四人有四品京卿衔,谭嗣同更是现任封疆大吏湖北巡抚谭继洵之子,依法有荫子的推恩,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定罪量刑。
当然,“八议”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条件。我们知道,《大清律例》死刑罪名有400多条,其中大多数是人命、强盗等寻常死罪案件,被称为“命盗重案”,而剩余其他重大死罪案件是所谓“谋反大逆”等“十恶”,“十恶”案件可以不完全依照上述程序处理。
处决戊戌六君子疑点重重
但是,即使袁世凯告密中涉及的“围园劫后”(围颐和园劫持慈禧)之事成立,六君子属于“谋反大逆”(当然其实最多可能只涉及谭嗣同、林旭),可以不参照常规的包括秋审制度等在内的死刑复核制度而“决不待时”、“当即正法”,依照法律程序也必须经过奉旨审问并将罪状及其议拟结果奏闻皇帝,由其亲自加以判罚。如果案情复杂重大,往往还需要经过多次堂审才能查清事实、取得口供。
对照之下,对戊戌六君子的处理过程是完全不符合程序的,特别是在已经有详加审问的上谕的情况下,急转直下的发展更显得波谲云诡。
譬如,刑部官员出身、通达律例的刘光第在临刑前质问监斩官刚毅:“未讯而诛,何哉?”“祖制,虽盗贼,临刑呼冤,当复讯。吾辈纵不足惜,如国体何!”(《清史稿·刘光第传》)这就是当事人最突出的质疑。
吊诡的是,监斩官刚毅以往正是以按照程序平反杨乃武小白菜案成名,也曾经撰写专门的刑法著作认为审判程序极其重要,但此时的他却只能以自己只是监斩,不知其他而含混推诿。
清宗室爱新觉罗·盛昱是六君子之一杨锐的老师,也曾在事后写诗“似闻唐代永贞际,刘柳诸人有狱词”,委婉以唐朝永贞革新失败后二王八司马虽遭处罚也能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史实表达了对这一恶例的不满。
“戊戌六君子”照片回应暗流涌动的质疑的官方文件是处斩次日(十四日)的上谕,其中解释六君子罪名涉及“纠约乱党,谋围颐和园,劫制皇太后及朕躬”,而“旋有人奏,若稽时日,恐有中变”、“倘若语多牵涉,恐有株累,是以未俟复奏,于昨日谕令将该犯等即行正法”,以光绪帝语气解释朝廷不得不如此的原因和“苦心”。
为何迅速对戊戌六君子处刑?
后世多有学者认为这样不合程序的快速处理是为了防止英、日等外国干涉,这固然可能是一个原因,但另一方面,既然人犯已在掌握,倘若经过审讯做成“谋反大逆”的罪名,从法理上讲,列强其实颇难置喙。
笔者认为,戊戌六君子未讯而诛的根本原因或在于反对派势力借此杀人灭口,坐实维新派企图政变谋反的罪状。
经茅海建先生等学者研究分析,无论“围园劫后”的计划存在与否,光绪帝本身是毫不知情的。反维新派的这一处置,一方面给予维新派政治上毁灭性的打击,另一方面使得光绪帝百口莫辩,丧失继续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性和道义基础(疑似曾经试图劫持甚至谋害法律上的母亲,何以标榜“本朝以孝治天下”)。
慈禧太后在这个过程中,刚毅等刀笔吏出身的官僚极大可能积极参与,而慈禧作为如此处理的受益者也完全赞同。于是,立场和观点其实并不完全相同的六君子成了牺牲品,比如杨锐本是张之洞幕僚,张之洞政变后力证其非康党积极进行营救未果,而上引盛昱诗称杨锐“竟与逆臣同日死”(后“逆臣”二字被传抄者改为较为平和的称谓“党人”),或许代表了当时一部分士大夫对这一事件普遍的观感。
但是,十四日上谕中还有“至被其(指康有为)诱惑,甘心附从者,党类尚繁,朝廷亦皆察悉。朕心存宽大,业经明降谕旨,概不深究株连”,红脸白脸威胁恐吓之下,之后也没有人敢于就此通过奏议等官方途径提出任何异议。
法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否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程度的缩影。清朝的法律制度和具体律例是传统王朝的集大成者,虽然呈现出相对较为原始的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体的特征,但其中确实有适应时势、严密周全的一面,也不乏“慎刑”、“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现在看来还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涵。
可是传统专制主义的坚硬内核,使得其先天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局限和缺陷,一旦专制者认为出现触碰其权力底线的事件,草菅人命、破坏法制的倒行逆施便自行启动。这种玩法或能逞快一时,但根本上却是对本已千疮百孔的清朝法律制度和祖宗天下带来了自杀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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