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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费、逃票信息是否应纳入信用平台,上海将举行立法听证

澎湃新闻记者 姜丽钧
2015-09-10 19:45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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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1号线上海火车站站,一位市民在人群中穿越闸机护栏出站。 王辰 澎湃资料

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是否应当被纳入上海市信用平台归集的公共信息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询他人信息,是否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能否按照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待遇?

9月10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了解,法制办拟于10月中旬对上海市经信委报送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就三大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议题进行立法听证。

拟将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信息纳入平台

哪些信息必须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与此前《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相比,《办法(草案)》最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类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

对此,有观点认为,除了行政机关产生和掌握的信息以外,公用事业费用的缴纳状况等信息也可以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实的信用状况,应当纳入市信用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范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公民拖欠公用事业费用存在多种情形,此类信息的纳入应当谨慎。《办法(草案)》的调整范围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欠费、逃票等履约类信息不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范畴。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同时,查询他人公开信息的,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查询他人授权查询信息的,必须由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责,可以查询所有的信息。

对此同样存在着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问题非常重要。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给信息主体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对于公开信息的范围,应当从严把握。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征信制度的健康发展是以信用信息的充分披露为基础。如果大量公共信用信息都需要经过信息主体授权才能够查询,势必影响公共信用信息的推广应用。

对不同信用状况主体可采取差别待遇

《办法(草案)》拟要求,行政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有差别的待遇,以体现“联动惩戒”的要求。

按照《办法(草案)》,行政机关对于无负面信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在行政管理中采取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绿色通关等便利化公共服务、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而对于有负面信息记录的企业,依法可以采取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

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尝试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反映的情况,采取分类监管、信用预警等管理措施。对此一部分观点认为,《办法(草案)》应当对“联动奖惩”措施作出刚性的制度安排,以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阻”的社会氛围。但也有观点认为,针对信用状况不同的主体明确不同的监管措施,看似存在合理之处,但实际上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听证代表16人,其中市民5人

针对以上三大议题,上海政府法制办拟于2015年10月中旬召开立法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6人,包括:市民代表5名,相关行业协会代表1名,企业代表5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2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律协代表1名。市民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通过所在单位推选后由我办邀请的方式产生。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可填写《听证代表(市民)报名表》,在9月22日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听证代表的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除已经明确的议题外,对于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也将作研究后考虑是否纳入听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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