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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不能指望精神病患者审验驾照时自报病情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公众质疑包括多个方面:司法鉴定为何姗姗来迟,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深厚的背景”等。而笔者最关注的,则是犯罪嫌疑人的驾照是如何取得的?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发作时严重影响驾驶安全,按理说,宝马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应该持有驾照。
对此,南京市交管局的解答给出了答案。原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医院对申请人王季进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后来,王季进可能患病了,但他在审验驾照时并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于是顺利通过年审,继续持有驾照。
表面看来,王某“带病持证”,驾照审验部门并没有什么过错,因为他没有主动申报。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患者患有某种“禁驾”的病症,但只要他自己觉得不影响驾驶,那就会故意隐瞒。毕竟,拿个驾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有些人而言,失去它,生活、工作都有可能受到影响。更何况,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类疾病,患者有可能自己生病了也不知情,你又让他如何申报?
这么看,要想杜绝驾驶员“带病持证”,就得对现行的驾驶证审验制度进行完善,改变那种有疾病靠驾驶员自我申报的做法,变为主动询查。一方面,公安部门要与医疗卫生部门建立联系,医院在平时的检查治疗中,一旦发现患者患有“禁驾”名单上的某种疾病,不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那就应该将名单定期移交给交管部门。这样一来,交管部门在审验此类人员的驾驶证时,就能心中有数,而不至于被蒙混过关。现在都是网络办公,实施起来非常简便。
其二,交管部门在为驾驶人办理审验手续时,如需健康体检的,一定加强监管,防止体检流于形式;如无须体检的,则要认真进行询问,仔细进行甄别,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患有疾病的人讲出实情。
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把危险性极大的“病驾”给封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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