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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评安徽高院登报致歉蒙冤者:有不一样的法律意义
9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这是该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邱超等19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之后,已向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上,以这样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8日澎湃新闻)。
媒体将安徽省高级法院的这一行为称为全国首例。准确地讲,这应当是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4月29日通过修改增加了“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条款后,首次以登报公告形式进行的赔礼道歉。以何种方式进行赔礼道歉,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依照,因此相关法院也曾有以一对一口头形式、向受害人出具道歉书的书面形式,还有召开道歉会等不同形式进行过赔礼道歉。而相比较这些形式,登报道歉有不一样的法律意义。
对受害人来说,蒙冤多时,一朝无罪,即便法院当面给道歉了,出了门仍不见得能抬得起头来,要是鼓起勇气论道几句,或半信半疑,或了解了真相之人仍很有限。有罪的帽子没有压垮自己,世间冷漠或难以承受,亟须一个合适、有效且迅速的传播路子让他们放下包袱清白做人。从信息权威性看,公告是官方发布的正式公文,不仅权威性和可信度高,而且便于查阅、核实、存档;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看,口头道歉、发放道歉信或开会等方式,显然都不如大众媒介效果好。报纸上登公告的方式更便于公众了解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以较短时间有效地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对当事法院来说,明知登报公告道歉可能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仍愿意选择坦诚面对,以相对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式进行,让公众看到了当事法院勇于担责、自愿接受公众监督的诚心和能力,树立了审判机关敢于担当的形象,也向受害人和公众传递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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