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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评丨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能否成为司法新标杆?
公告全文。
据澎湃新闻报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法院以公开登报的形式向蒙冤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全国尚属首次。
根据安徽高院的公告,该院曾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后经重审,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免予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安徽高院还称,该院已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谈到国家赔偿,人们大多想到的是经济赔偿。其实我国《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样也是国家赔偿的重要内容。
刑事错案蒙冤者常被错误羁押数年之久,他们遭受的不仅是财产损失和自由侵害,更重要的是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司法机关为他们真诚道歉,有助于弥合他们内心的创伤,恢复他们对于司法的信心,帮助他们重新融入这个社会,不仅应当而且必要。
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们甚少看到司法机关愿意公开站出来赔礼道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赔礼道歉”成为睡美人条款,背后的原因还是公权机关不愿放下自己的身段,不愿真正直面自己的错误。
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因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定性争议不断、处理结果峰回路转而为世人瞩目。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顽强坚持,该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从个人犯罪改判为单位犯罪,主犯吴尚澧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包括邱超在内的19人在被羁押数年之后被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处理。
应当说,这是在没有出现“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等离奇情节下,没有出现大规模舆论压力的情况下,法院系统主动纠正的一起冤假错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并不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然而,正是因为这种“非典型”性纠错,才更加凸显了安徽高院和亳州中院的勇气和坚守,也才真正让社会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和公正司法的暖流。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一方面,任何体制机制都不可能绝对完美,不能完全消除隐藏的系统性缺陷;另一方面,办案只能依靠事后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还原过去的案件事实。这其间不仅会渗入人的主观选择和判断,而且还脱不开人的认识局限。
但即便如此,司法人员仍应当把竭力避免冤假错案、努力纠正冤假错案作为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良知。如何面对冤假错案,形同一把尺子,可以度量出司法文明的尺度。是在舆情压力下不情不愿地被迫纠正,还是严格根据法律进行主动纠正?纠正之后,是琵琶遮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案件尽快淡出公众视线,还是直面错误、勇敢承认,并借机进行真诚的检省?
看起来,安徽高院公开登报道歉似乎把事情“闹大了”,让自己“出丑了”。实际上人们却从安徽高院的这种“自曝其丑”的行为中看到了他们的担当。文明和进步在很多时候不是靠“捂盖子”遮出来的,而是靠真诚的认错、反省、改进才得以推动的。
安徽高院的做法为全国司法机关树立了一个新的标杆。希望社会各界对安徽高院的如潮好评能够抵消一些人“害怕认定自己办错案”、“害怕社会知道自己办错案”的忧虑和担心,让更多的冤假错案得以早日纠正,让更多的蒙冤者能够得到更体面、更人性化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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