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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消公众对特赦担忧,要做好被害人安抚、避免与特赦罪犯对抗
为有效保障特赦的“公正”和“安全”,强化责任追究防止特赦执行权被滥用同样必不可少。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特赦”这个平常远离公众视野的术语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其实在我国,包括特赦在内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就有“眚灾肆赦”的记载,可见早在尧舜时代就已经出现了现代特赦制度的雏形。而新中国建立后,就在1954年所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后鉴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况于不顾,通赦其罪与刑,有悖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取消了大赦制度,只有特赦的规定。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同时特赦制度在我国同样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从儒家学说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到“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再到毛泽东主席的名言“只要知错能改,就是好同志”。几千年文化积淀,无不体现了中国社会对犯错者宽容与饶恕。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与“人非圣贤”的解读,这也为民众宽恕犯错者奠定了舆论基础。
在法律制度和民意基础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如何落实好这次”特赦“呢?综合起来看,关键需要在“公正”和“安全”上做好文章。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和最高的价值追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正体现了老百姓对公正司法的渴望。虽然决定中对此次特赦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时间做了明确规定,但如何在实践中予以不折不扣的落实,杜绝暗箱操作,避免这一人道主义的善政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这一主线,不断完善特赦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的监督体制。既要明确人民法院如何执行的情况,使得司法阳光运行,也要健全检察机关对特赦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同时还应加大监狱、法院、检察院间的交流合作,对赦免执行具体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防止特赦成为新一项权力寻租。
特赦是否会影响社会安全同样引起公众担忧。虽然说从历史上新中国前七次赦免实际效果和来看,特赦并不会对社会治安产生明显恶化的影响,但为了彻底打消公众对此疑虑,司法机关还应当在特赦具体执行中一方面要严格认定特赦对象,确保在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真正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悔改表现好的罪犯筛选出来;另一方面畅通特赦罪犯回归社会渠道,既要注重跟踪监管和法制教育,又要关心其就业、生活等问题,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此外还要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避免与特赦罪犯的直接对抗,造成社会动荡。
为有效保障特赦的“公正”和“安全”,强化责任追究防止特赦执行权被滥用同样必不可少。对特赦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尤其是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对司法人员在特赦执行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于8月31日召开视频会,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加强审查把关,确保每一份特赦裁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防止腐败,坚决杜绝造假,凡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都不能漏,一个不能少,凡不符合特赦条件的坚决不予特赦,一个不能多。所有特赦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发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毫无疑问,这为有效保障特赦的“公正”和“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既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又是“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有力体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期待司法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好特赦令和特赦决定,进一步规范特赦执行程序,确保特赦执行的合法、公正,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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