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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中院:“法官打人”投诉者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典型
浙江金华“法官打人”事件有了新进展。9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金华中院获悉,金华市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某某的行为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金华中院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规定》)对该情况进行了登记和通报。此前,徐某某曾向媒体控诉,他在咨询案件时,被婺城法院民二庭庭长胡某某抱脚摔地,致使脑部轻微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
根据金华中院通报的情况:2014年7月,婺城法院受理了(2014)金婺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施荣昌与被告施伟平、王秀玉、杜月元、第三人何建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徐某某系被告施伟平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某某多次找承办法官胡某某说情,并威胁咒骂。2015年3月,金华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婺城区人民法院此前曾表示,胡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接待徐十余次,因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二审已维持原判,即表示不方便接待。徐在电话中称“如果不接待,就到你胡某家里去。”
金华中院的通报称:2015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徐某某再次找胡某某。在接待期间,徐某某多次以“你出去怎么死都不知道”、“我保证肯定有人会修理你”、“肯定有人会把你做掉”、“法院会被炸掉”等语言威胁胡某某。下班后,胡某某要去学校接女儿,徐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抱摔在地,自己也摔倒,但二人并未发生相互殴打行为。
随后,徐某某以法官打人报警,胡某某也以徐威胁其家人安全、限制人身自由报警。此事后来随着媒体曝光,引发舆论发酵。
金华中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其根据《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规定》首次向省高院、市委政法委报告一起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典型事例,并向婺城区委、区政法委进行了通报。
据澎湃新闻了解,这也是金华中院首次通报的首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
此外,婺城法院8月28日回应此事时还曾表示,事件发生后,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纪检组、监察室察看了监控录像和录音,了解事件相关情况,并对胡某某进行了调查谈话。并且,专门召开了院党组会议,院纪检组就此突发事件作了通报,院党组对胡某某的不理智行为作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责成胡某某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还“将视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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