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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⑧|数字经济下税收制度调整的四点思考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催生,传统税收制度面临新挑战,需要择机进行适应性调整。目前,从课税对象性质分类,中国现行税制可大致划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等税种,各类税种各具侧重点,面临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挑战也各有不同,需分类施策。
商品课税:新模式新业态适用税率有待明确
数字经济实现的载体依然是产品、服务等商品,理论上,当前增值税、消费税等现行商品课税能够覆盖数字经济不断催生的新模式新业态。近年来,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存在税收规制缺位的观点,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新模式新业态在适用税制方面存在模糊灰色地带,导致同类行业税负存在不公平现象。以出行服务为例,出租车公司根据营业收入缴纳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9%);若将打车平台企业作为征税主体,对平台下顺风车、快车等营业额整体征收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9%),还是仅对打车平台服务费征收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适用6%),税源税基确认显然存在一定差异。二是新模式新业态对传统产业生态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既有模式从业者的利益。例如线上零售极大冲击传统批发零售业态,挤占线下经销商市场,应正视这种由技术进步提升市场效率带来的短期阵痛,在规制平台企业垄断不当竞争的前提下,尊重市场决定性作用带来的新的均衡。
所得课税:灵活就业趋势下个人所得税重要性提升
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人力资源整合能力提高,远程办公、线上办公便利性不断优化,传统以企业为主体的资源组织形式不断消解,灵活就业形式多样并且比重不断提升。例如,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出租闲置车辆或提供顺风车服务。又如,微商、直播带货等C2C经营模式下个人成为商业经营主体。再如,外卖平台与骑手间更为灵活的合作关系。还有就是,咨询、科研等行业根据个人能力、信用情况灵活组建项目团队。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下,部分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日益趋向个人化,冲击以企业为主体的增值税等税制征管体系,个人所得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地位将更加重要。
资源课税:数据要素价值的挖掘与衡量面临挑战
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但要素的价值变现途径尚不明确。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青睐于大数据中心建设,希望以此掌握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价值变现。调研发现,中西部部分省市建设后反映,大数据中心挤占当地能耗指标,价值链偏重于后端数据分析应用环节,而非前端数据存储整理环节,并未达到预期有效拉动当地经济。这与数据要素特征有关,数据价值不能脱离其应用的具体场景,这也是以原始数据为标的的数据交易市场难以做大的重要因素。中西部地区依托能源优势建设大数据中心、分享数字经济红利,未来应从两大途径出发。一是培育数据产品服务商,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数据服务产品,实现数据要素就地深加工。二是“双碳”背景下,强调数据存储在数字经济全产业链条的碳排放价值,以此要求下游数据分析、应用服务商分享红利。
财产课税: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有待探索
数字经济背景下,收入分配与资产形式发生新的变化。一方面,数字企业高端人才收入待遇形式多元化,比如,采用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现行税制下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而中国当前财产税主体税种缺位,进一步弱化了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另一方面,数字资产逐渐成为财富的载体之一,游戏账号以及虚拟“金币”“装备”“经验”等网络虚拟资产受到关注,相应的交易黑市已在各类游戏社群、交易平台形成,随着未来游戏消费市场不断挖潜,虚拟资产及交易需求潜力将可能进一步得以释放。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肯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该类资产的价值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税收规制也相应缺位,还有待跟进。
(作者孟凡达、张淑翠均来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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