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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向家长打包票“能办借读”,没办成被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为了能让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读书,家长听信了中介公司打包票,支付4万元定金与其签订了借读协议。然而到了入学日期,借读手续依旧没办妥,为此家长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退还定金。原审法院认为,借读协议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定金应当返还。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刘某参加中考并被上海一所中学(以下称甲中学)录取,但刘某的母亲徐女士一心希望儿子能够进入另一所高中(以下称乙中学)就读。徐女士多方打探后发现,一家会展公司称有能力帮刘某办妥借读手续。当年8月15日,徐女士用儿子的名义和该会展公司签订了《借读协议书》,约定刘某方面在8月25日前提供借读联系单(借读证明),录取(借读)学校三方借读协议,中考分数单等材料;公司则承诺在9月1日前办好所有借读手续。
按约定,徐女士需支付定金4万元,待借读手续办妥后再支付4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如果此后刘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终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交费用不退。会展公司如果在9月1日前无法完成委托事项,退还所交全部费用。签约当天,徐女士便以刘某的名义支付了4万元定金。
然而,之后双方就应先由会展公司提供乙中学同意借读证明,还是先由徐女士提供甲中学借读(借出)证明产生分歧。当年9月1日,借读事宜没能办妥。徐女士认为会展公司未能履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所支付的4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该会展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法院认为,教育部对借读条件有明确规定,徐女士在明知其子不符合乙中学借读条件,仍希望通过支付钱款达到择校目的,会展公司明知其并无乙中学委托招收借读生的授权,其所谓有关系人可以“搞定”借读事宜,并不合法。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读协议书》无效,公司返还徐女士4万元。
判决后会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当时与徐女士约定,如其无法提供借读联系单则费用不退,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徐女士辩称,该公司并没有从事中介的资质,也未为其办妥借读事宜,且公司的行为违反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是无效行为。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生能否在它校借读,均有公开、透明的政策规定,并非以持有借读联系单为要件,而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教育信息咨询机构,在明知刘某当时并无符合进入该校条件的情况下,却与徐女士达成保证其子能进入该校学习的协议,并收取相应报酬,双方合同目的显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教育管理秩序,原审据此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并无不当。因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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