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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在江西陷司法怪圈:判刑、发回重审、两次撤诉、再批捕
在江西宜春投资的福建厦门女商人郑淑绸,自2012年遭股东举报并被刑拘后,就陷入了一个怪圈:逮捕、起诉、一审判刑、发回重审、撤诉、起诉、再撤诉、决定不起诉、再批捕……
8月27日,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公诉科一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对郑淑绸再次批准逮捕是因为“有新证据”,目前警方正在准备材料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郑淑绸申请国家赔偿案的代理律师吴国阜认为,袁州区检察院反复追诉使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危险状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律师指警方涉嫌违法取证
郑淑绸是福建厦门人,2004年,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她在宜春与人合资开办宜春市嘉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源公司),并于2005年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
2012年1月,因嘉源公司股东陈小华、黄友初的举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对郑淑绸立案侦查。
同年4月17日,郑淑绸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天后被袁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又于6月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0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袁州区检察院于同年8月向袁州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袁州区法院决定再次逮捕郑淑绸。
袁州区检察院指控,郑淑绸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于2007年1月授意嘉源公司财务人员挪用50万元给他人在厦门开公司,涉嫌挪用资金罪;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侵占公司三笔货款共90余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4年1月22日,袁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方指控郑淑绸挪用50万元资金予以支持;检方指控郑淑绸侵占的三笔资金,只支持其中的一笔49万余元。判决书认定,郑淑绸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郑淑绸认为自己无罪,她称,法院一审认定她挪用的50万元,是以嘉源公司的名义向在厦门成立的新公司借款,有公司出纳签名的财务凭证,并非她个人私自挪用;而法院认定她侵占的49万余元,实际上是偿还借款,之所以不能提供还款凭证,是因为这些材料被公司其他股东隐匿。
郑淑绸的一审辩护律师还称,警方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律师辩护词中写道,案卷材料显示,有许多警方在接到举报之前就形成的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提取的书证材料。
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除发现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需要当即处理外,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并决定初查后方可进行。“此前取得的证据违反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系非法取证。”
一审判决后,郑淑绸提出上诉。2014年5月,宜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申请国家赔偿后再遭批捕
发回重审之后,该案似乎陷入反复撤诉又起诉的循环。
2014年6月19日,袁州区检察院第一次决定对该案撤回起诉,6月23日,袁州区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撤诉后,袁州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袁州区公安分局“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后”,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8月7日,袁州区检察院作出第二份起诉书,对该案重新起诉。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吴国阜认为,袁州区检察院第一次撤诉后退回警方补充侦查的做法,违反了上述程序。
“重新侦查指重新立案侦查,并不是在原有案件基础上进行的补充侦查。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的当事人应该当即释放,而袁州区检察院第一次撤诉后郑淑绸一直在押,已属非法羁押。”吴国阜说。
按照法律规定,对撤回起诉的案件再行起诉,需要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第二次起诉书中,对郑淑绸的指控新增加了一笔货款。
2014年10月23日,袁州区检察院第二次向袁州区法院撤回起诉,理由是: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认定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0月29日,袁州区检察院又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一天,郑淑绸被释放,她随后向袁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则以“没有出现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驳回申请。
郑淑绸又向宜春中院重新申请国家赔偿并获受理,不过,2015年8月14日,宜春中院又决定中止审理该国家赔偿案,理由是:袁州区检察院批准袁州区公安局对郑淑绸的逮捕提请。
8月27日,袁州区检察院公诉科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确认,对郑淑绸再次批准逮捕还是因为同一案件,“有新证据”,目前警方正在准备材料对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具体案情需询问警方。
袁州区公安局政工科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则称,目前案件还在侦查当中,警方掌握了什么新证据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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