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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后仍需深思:那些未站上辩论台的声音
持续了两三年的“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该罪名被取消,相应行为纳入强奸罪从重处罚。这场“废法”运动堪称“彰显民意”,不过,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整个动员过程来看一下,有哪些事实和声音在整个辩论场是无法发出的,在多元共治的层面,这些消失的声音将带给我们怎样更深的思考?
“嫖宿幼女罪”引发舆论争议,主要发端于媒体对个别性侵幼女案件的集中报道: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河南、浙江官员“嫖宿学生处女”,2013年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据“女童保护”项目发布,2014年,媒体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井喷式的曝光让人感觉案件高发、频发,舆论集结和报道方式的耸动使得案件情节具体化和粗浅化,加之对当事人身份间的权力差异的凸显,这些都吸引了大量的点击率,也激发了人们对公权腐败的义愤——公职人员、校长、地方官员,被媒体塑造出来的性侵实施者,总是那样的张牙舞爪、面目可憎;受害女孩的形象,则是单一的单纯、弱小,无力反抗。
这些拟剧化的描述,使本应更加复杂地反映社会现实的儿童涉性案件,变得剧情经典单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怀集结了愤怒以及刻板的想象。
更深的性政治与儿童保护焦虑隐藏在这些情绪背后。键盘前的人们热衷于从自身的现实感受出发去判断整个世界,在情感上,普通人对儿童安全的紧张远甚于对性工作者生存境遇的关注。况且,对性工作的“灰色治理”,使得这个行业处于半地下状态,当“扫黄”占据整个道德舆论空间时,她们被淹没在社会的罅隙,人们能够了解这个群体的渠道和意愿也就更加稀薄。而人们更不愿意将儿童这一“纯洁”的身份符号与“性”关联起来,儿童要遇到“性工作”?那更是避之不及。这些都阻碍了我们去了解儿童的性以及性工作。
民间舆论以“保护”的理由呼吁“废嫖幼”,同时也是竭力将儿童与性和性工作撇清的过程:凸显最低年龄保护线的铁板一块,忽视了未成年的过程性和发展性;凸显罪名对“受害少女”的侮辱,闭口不谈造成侮辱的原因在于性工作者遭遇的不公对待;凸显“少女”的无知无辜,无视未成年人在性交往中实践和探索人际交往的能动力——“儿童优先”的(发展)权利视角被有意无意地窄化为限制儿童性权利实践的意识形态,并捏成一个“国际共识”的文明武器,将儿童拢置于建构出来的安全怀抱。
这类“儿童保护”的情感底色是在想象和情感中将儿童与性和性工作完全割裂,这实际上是成人对性工作的厌恶和恐惧,借由儿童身体的投射——似乎废除了“嫖幼罪”,未成年人卖性现象就不再存在了。
积累和建构起来的情绪,让这场辩论越来越以凸显“道德正义”的方式终结某些声音和事实。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2010年对全国14-17周岁的青少年开展抽样调查显示,单从受调查的少女来看,34.7%的少女认为贞操并不宝贵;34.9%的少女爱上过异性;“现在有恋人”的达13.8%,这个数字甚至超过男性;发生过性交行为的少女达8.3%-11.9%;有7.2%的少女有过买性行为,而3.5%的少女有过卖性行为……中国青少年的“性道德观”的“开放程度”早已超出了“某些卫道士的想象”,而这些只不过是整个(成人)社会对性的态度越来越开放的表现,但成人对此却始终掩耳盗铃地认为儿童是可以被隔离于这一切之外的。
一些更权威的调查数据显示“嫖宿幼女罪”的发生率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危和井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总体上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比较先锋的研究说明,在对待未成年人性交易的问题上,远未达成学术共识。但这些事实和声音被由“情绪加点击率”所构筑的“民意”淹没,“民意”进而开始动摇法学精英们一直以来牢固确立的立法权威。通过网络交互媒体集结“废除”的呼喊,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一轮轮的联署和网络投票,人人都相信自己可以推动废法,各知名人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在网上“振臂一呼”,彰显道德正义,一些妇女儿童保护团体的声声控诉,成为“被害人”的代言者,这些都建构出“民意共识”的印象。
但网络的舆论是真实的民意表达吗?北京师范大学赵军副教授近日在《法学》上发表的论文《舆论空间、生活实体与法律演进》,以科学严谨的抽样调查显示,“……支持提高嫖宿幼女法定刑的受访者不到20%,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犯罪适用死刑的受访者不足10%”,“超过七成的受访者支持对于较轻的嫖宿幼女行为在现行嫖宿幼女罪法定刑 之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理”,“普通受访者对嫖宿幼女罪可罚性的看法大幅轻于现行刑法的规定。”
网络舆论空间对嫖宿幼女行为所表达的“严罚”的强势话语在科学的抽样调查中却呈现出完全相反的局面,也就是说,媒体及网络空间所呈现的舆论态势未必是普通公众的真实民意和“主流”民意的表现。
事实的被遮蔽和舆论上强势民意的突显,同样使专业学术领域的讨论也无法在同一个层次上形成有效对冲。
法学教义派精英们的讨论限于刑法内部逻辑及犯罪构成要素的专业性,而法律本身对现实所发生的影响和作用则鲜有论述,这很大程度上阻隔了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参与。社会实证派则偏重于该条文对社会特别是对受害人的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民意”,不过,如前文所述,这部分实证派却也有意无意地摒除了社会事实中的复杂互动,但这些恰是被教义派所看中的,在立法中需要慎而又慎的“犯罪构成要素”的体现。在反对废法的教义派看来,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归置到某种罪名中,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学基本精神和法治底线的。
纵观整个辩论场,支持和反对者并不是绝然相反的两派,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一致性,那就是,对“嫖宿幼女”行为的从重、加重处罚。反对废除派一开始就强调,该法条的设立是旨在加强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它的对应参照行为是对成年人之间的性交易的非罪性)。这一重要的一致性决定了存废辩论双方“貌离神合”的关系本色。因此,尽管各说各话,似乎吵的很凶,但双方很快就能达成一致(在法律并没有修改之前,“四部委”的意见、高院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以及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已对此行为有加重或按强奸罪论处的前奏)。
换句话说,从这个讨论的一开始,两派之间就已达成了“加重处罚”的默契,需要争论的不过是如何“加重”,是关照法律的逻辑严明和稳定性,还是关照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民意”?仅此而已。说到底,这是一场“加重处罚”的集体意识。前文提到的那些“不应加重”、正视性工作和性工作者的权益、正视儿童性主张权和发展权等的声音以及复杂的社会现实,则被晾在争论背后,他们才是一开始就未能站上辩论台的消弭的“反对派”。
在“反对派”从一开始就被逐出舆论场的舞台上,另一个最重要的主体也不可能登场,那就是性活跃的少女们。虽然存废争论及其修法结果所产生的事实,将直接影响她们的生活现实,虽然这些事实和主体从不会因为废法而自动消亡,但她们在这场讨论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过是被一次次打着马赛克在镜头面前哭诉,一次次用木偶般的神情讲述道德派爱听的故事,至于性交易对她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对她们未来的人生会发生怎样的影响,她们自己如何操弄这些较早到来的人生经历……这些都不再重要。她们以“受保护”的名义被抛弃在“多元共治”的主体之外,她们鲜活的青春无法得到“法治”保护,而成为“民意”的管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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