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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6条再挺自贸区创新:纯外资加油站不再限制门店数
沪津闽粤四大自贸区又迎来一批支持政策,这次“发红包”的是商务部。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26条支持四大自贸区创新发展的措施意见,涵盖统筹协调方案实施、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和试点总结评估等五个方面。杭州跨境电商政策优先向自贸区复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扩大至自贸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典当行和加油站等举措,均属首次提出。
在外贸转型升级领域,商务部提出,支持自贸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总结评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税收和结售汇等方面的政策,优先向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
目前,包括上海和广东自贸区都在推进跨境电商,但受制于相关政策,跨境电商发展仍面临诸多掣肘。
商务部还提出,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研究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扩大至自贸试验区。
目前,国内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四个地方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天津、深圳和广州,并将有序增加到31个。根据此前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对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将强化政策措施,包括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
此次26条措施中,对于此前在负面清单中删除的相关行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典当企业和加油站,取消了外商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年限要求。
2015版负面清单中,就删除了“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的表述。当时,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未来可能会在自贸区内先行放开,不过,对于外资加油站带来的经济效益仍有待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上海自贸区的深改方案中,就提到了要“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去年4月上海自贸区内首家内资典当行获批成立时,典当行业人士就认为,外资典当行进入自贸区只是时间问题,且在自贸区内开典当行,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区内未报关的大宗商品等,都可以作为典当物。
在完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商务部支持自贸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汽车流通模式。
业内人士强调,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目前在四大自贸区都已启动,关键是配套的监管政策要落地,否则这些试点也很难规模化铺开。
商务部还提出了,指导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机构,创新涉及政府行为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保护水平。
“关键要看可行性到底怎样,可能还在仲裁机制方面进行突破,以前是企业对企业,未来可能可以企业对政府,”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世界高标准的贸易协定中对于企业与政府间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都有相关规定,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也有涉及,地方自贸区可以借此进行小范围的试验,也可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下为《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全文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协调方案实施
(一)积极发挥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职能,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方案全面落实;对于自贸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组织开展改革开放试点事项的总结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向全国复制推广的建议。
二、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二)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加工贸易采购、分拨和结算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离岸结算业务,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三)依托自贸试验区产业集群优势,支持区内企业开展航空维修等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业务。
(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总结评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税收和结售汇等方面的政策,优先向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五)促进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在有效防范各类监管风险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快速通关、简易退税和财政金融等支持,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六)在自贸试验区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和电子许可证的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子许可证应用服务系统,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
(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现代服务业集聚作用,认定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培育一批创新发展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品牌。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研究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扩大至自贸试验区。
(八)支持上海市牵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尽快启动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营中心,加强国际贸易互联互通。
(九)支持天津市牵头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和监管模式,促进对台小额贸易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总结评估、加强风险防范。
三、降低投资准入门槛
(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依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对外投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管理权限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商务部将做好业务指导和有关技术支持服务。
(十二)放宽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条件,取消外国投资者需具备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
(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四)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监督管理与内资典当企业保持一致,参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
(十七)研究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十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汽车流通模式。试点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九)指导自贸试验区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试点,建立完善制度规则,加强风险防范,推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
(二十)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开展融资租赁管理改革,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现场监管、机构约谈、信息报送及核查等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监管评级等制度。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实施外商投资统计直报。
(二十二)指导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机构,创新涉及政府行为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保护水平。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市场需求、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源,为区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二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受商务部委托,督促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对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获批准而启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向商务部报告,在本区域内协助商务部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协助商务部对禁止性、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监督和执行。
(二十五)指导自贸试验区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以《对外贸易法》为依据,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开放特点,以“四体联动”机制为基础,创建与之相适应的预警体系,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保障我国产业安全。
五、做好试点总结评估
(二十六)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支持自贸试验区以市场为导向,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扎实推进商务领域各项试点任务的实施,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成效。
商务部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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