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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婺城法院回应“法官打人”:庭长因家人受言语威胁而冲动
针对有媒体报道“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殴打案件当事人”一事,婺城区人民法院今日(8月28日)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回应称,已对当事人不理智行为作了严厉批评和教育,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婺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事件经过,2015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徐某通过法院保安打电话给胡某,要求予以接待。胡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接待徐某十余次,因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二审已维持原判,即表示不方便接待。徐某在电话中称“如果不接待,就到你胡某家里去。”
因担心家人受到惊扰,胡某又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徐某。接待持续约半个小时,期间徐某以“你出去怎么死都不知道。”、“我保证肯定有人会修理你。”、“肯定有人会把你做掉。”、“法院会被炸掉。”等语言进行威胁胡某,胡某仍予以接待。下班铃声响后,胡某要去学校接女儿回家,并告知徐某明天可以再约谈,徐某仍缠着不让走,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
胡某一听到这句话,想到因工作其家人、孩子都受到安全威胁,情绪一时冲动,在走廊里抱腿把徐某掀倒在地,二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生相互殴打行为。
事件发生后,徐某以法官打人报警,胡某也以徐某威胁其家人安全、限制人身自由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并案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
据悉,2014年7月1日受理原告施荣昌为与被告施伟平、王秀玉、杜月元、第三人何建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金婺商初字第1321号),2014年8月14日、26日二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第三人与被告施伟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将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以6000万元价款转让,施伟平收到转让款后不予办理股权转移手续。2014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将涉案股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并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婺城区法院今日(8月28日)通过官方微博表示,事件发生后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纪检组、监察室察看了监控录像和录音,了解事件相关情况,并对胡某进行了调查谈话。并且,专门召开了院党组会议,院纪检组就此突发事件作了通报,院党组对胡某的不理智行为作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责成胡某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
对此事件,婺城区法院表示,将视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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