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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影响刑法修改,委员建议加大危险品肇事罪处罚力度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8-26 08:4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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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爆炸现场中心出现巨大深坑,形同一个小型人工湖。 澎湃新闻记者 李坤 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未作出修改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因“天津港火灾事故”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关注。

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多位委员建议加大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警示和预防此类犯罪。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危险物品肇事罪作出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意味着天津港火灾事故肇事者最多判三年到七年。”沈春耀委员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此之前也不少,而天津港的事故创下了前所未有的“黑色”记录,令人十分心痛。但这样的追责恐怕难以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全社会交代。

沈春耀说,自刑法1997年修订以来,其九个修正案和一个修改决定都未涉及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也意味着该罪名18年来一直没动。而再看1979年的刑法,其也是如此规定,一字没动。

因此,他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最高刑由七年改为十年;或者重新设计刑罚,第一档为五年以下,第二档为五到十年;或者设计其他方案。

此外,沈春耀还建议修改渎职罪中的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沈春耀说,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食品安全问题凸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滞后。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现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应该考虑一下,天津港火灾事故暴露出社会普遍关注的安评、环评、规划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可或缺。”他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该条规定,作出必要完善,加大处罚的力度,对后人和他人都会产生较好的警示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附议沈春耀的上述意见说,如果时间来得及做一些修改,即对危险物品的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她说,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物品严重爆炸案损失特别惨重,教训特别惨痛,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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