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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营业指标车被收回,上海首例滴滴专车租赁纠纷调解结案
叶先生将一辆滴滴专车租赁给姜先生载客,而姜先生租车一个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被叶先生收回车辆。姜先生则认为合同未到期,叶先生擅自收回车辆,构成违约,一纸诉状要求叶先生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叶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姜先生、被告叶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4月13日,叶先生将一辆荣威轿车移交给姜先生,通过滴滴专车平台用以做载客生意。4月25日,姜先生与叶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收入的45%作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违约金等条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操作是:乘客通过支付宝将车费支付给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绑的银行卡在叶先生处,叶先生以租金形式从银行卡中扣款。
在法庭上,姜先生诉称,当时要租叶先生的滴滴专车时,自己知道叶先生也在做滴滴专车生意。“他跟我说他(营业额)每天做到八九百元。我按照他的方式,做不到每天八九百。租车仅一个月,他说我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将车辆要了回去。”其认为,叶先生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毁约,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赔偿其工资收入1407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
而叶先生辩称,截至今年5月12日,他在银行卡中发现姜先生租车载客只做了1400元营业额。“我认为按照这种进度他不可能达到每月8000元营业额度,之前也多次催促,都没有效果,于是当天就将车辆给开了回来。虽然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姜先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我把车开回来,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另外,姜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三个违章停车罚单,也没有支付这600元罚款。
针对叶先生辩称,姜先生说,“4月13日,叶先生把车给我时,专车的各项申请还没有下来,不能做生意,所以没有收入。到5月12日确实营业收入做了1400元,这钱已从我的卡上被叶先生转走了。”
做不到生意的说法遭到叶先生否认,叶先生称,4月13日姜先生透露说滴滴专车可以上线正常营业了,并表示持有相应的短信记录。
叶先生与姜先生都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叶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姜先生、被告叶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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