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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拟删机动车限行条款,专家:体现依法治国理念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中争议颇大的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有专家认为此举是进步,符合法治精神,并建议采用经济手段限行。但有专家表示,用经济手段限行“有用处,但用处不大”。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规定之前已进行过多次修改,“但前两次都改动不大,大部分专家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该条款一审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二审增加门槛,政府对限行类型、区域、时间应征求公众意见。三审则直接删除相关规定,意味不再授权地方政府依大气污染限行。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根据物权法,个人购买的财产使用权在个人,政府用行政手段进行限行,就是限制私人财产权,明显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行为。”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杨朝飞向澎湃新闻表示。
杨朝飞称,他非常赞成将机动车限行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删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也向澎湃新闻表示,删除机动车限行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但不只是简单删除,而是要改为用经济手段来进行调节。”
杨朝飞介绍,目前世界通行的方式,是采用经济手段进行限行,通过停车费、机动车拥堵费、机动车燃油税、公共交通补贴等经济措施达到限行目的。“政府释放经济政策的信号,让民众自己去做决定。”
“这样做前期的工作量显得比较大,后期执行起来却相对比较容易,老百姓根据你的政策决定自己开私家车还是坐公交车。政府的工作看来比较复杂,但是是得民心的,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杨朝飞说。
不久前刚去伦敦考察拥堵费政策的常纪文说,在伦敦不同区域会按不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收费,在车流量大的地区或时段,对使用道路这一公共资源的车辆征收交通拥堵费,让一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车主放弃开车进城,改用公共交通。“都是自动的,电子扫描仪一扫车牌就自动计费。”
“经济手段进行限行虽然获得了不少专家的支持,但也有反对的声音。”杨朝霞告诉澎湃新闻,他曾经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召开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专家会议。在会议上,有专家提出,用经济手段进行限行“有用处,但用处不大”。
“大城市有钱人太多,他们对费用无所谓,这种限行方式对他们起不到作用,但对物流等行业,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杨朝霞说。
杨朝霞认为,制定油品质量标准、提高油品质量才是最长远的治本的措施,此外还有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等,经济措施则可以作为辅助措施。“在一些特殊时期,限行也是必要的,比如北京APEC会议、奥运会、阅兵等,这些也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需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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