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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设立“共和国勋章”,设功勋簿记载获得者功绩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作此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该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本法主要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
草案规定,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主要用于表彰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主要用于表彰在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外交及教育、科技等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或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不过草案未具体列举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但规定“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
对于提名和授予的程序,草案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建议提出议案;二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奖章,颁发证书。
对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奖励形式,草案规定,:一是国家设立功勋簿,记载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二是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享有首要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机会等崇高礼遇;三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此外,草案还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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