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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明确违法情形,防止适用扩大化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8-24 15:5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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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界引起争议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被明确。

8月24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明确该款适用的几种特定情形:“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这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

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第三款和第四款适用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这一修改引起律师界广泛关注。有律师认为上述两款规定,尤其第四款是一兜底条款,无论在解释上,还是在裁量空间上,均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建议取消。

不过同样引起争议的第三款规定在草案三审稿中未有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经研究,这一款规定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新规定,不宜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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