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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意同乘”案二审:驾驶人承担50%责任,赔九万余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无偿搭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车辆驾驶人梁某因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承担50%的责任,公路管养中心因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道路障碍物承担20%的责任,乘客戚某未佩戴安全带存在过错,且因好意搭乘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故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法官提醒
不要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要求被搭乘人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
为了让“好意同乘”好事不变成坏事,建议被搭乘人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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