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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案被告开庭翻供,否认看到交警扒住其车窗
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庭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被告人孙浩杰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孙浩杰当庭表示,对公诉人认定的犯罪事实表示异议,并且也不认同被起诉的罪名。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间隙,上海交警茆盛泉的岳母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案发以后,孙浩杰的家属曾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对茆盛泉一家进行补偿,但茆家人拒绝了他们见面调解的要求。
“出事的时候我女儿还怀着孕,现在孩子才4个月大,连父亲的面都没见过。”茆盛泉的岳母表示,孙浩杰当天的认罪态度并不好,目前被害人家庭也没有原谅他的打算。
被告:于情于理交警应该让我左转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孙浩杰为上海人,曾任上海潮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人起诉称,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许,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牌号为沪DB0508)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茆盛泉纠正。
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还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死亡。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孙浩杰当庭表示,对公诉人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起诉书内提到说我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拽倒地,这个事实是有差异的。”孙浩杰还表示,他对起诉的罪名也有意见,“我不懂法律,具体是什么罪我不知道,但我肯定不是故意伤害。”
孙浩杰自述称,案发当日,他驾车从位于闵行区万源路的办公地点出发前往人民广场。他从虹梅路右转行驶至吴中路,并将车辆驶入左数第二根车道,即直行车道,准备左转驶入虹许路,“正好是下班高峰,车流量大,拐不进左转车道,我又比较焦急。所以就想通过直行车道,直接进入左转弯待转区。”
孙浩杰表示,当时他所在的直行车道信号灯是红灯,他已驾车越过停车线,交警示意其摇下车窗,要求他退回停车线后。孙浩杰承认这是他第一次违章。
他继续回忆说,等到直行车道信号灯变成绿灯时,他直接向前开车,并来到了左转弯待转区,此时左转弯信号灯还是红灯。他透露,交警发现了他的这一行为,上前告诉他要直行。
“我说我想左转,交警不接受。按照交规是要直行的,交警没有错。但是我没有服从他的指挥,因为我确实比较急,而且当时交通很繁忙,我觉得既然我已经表达了我请求的意向,我也处在了左转待转区内,那么于情于理他应该让我左转。”孙浩杰说。
对此,孙浩杰解释道:“我有10年驾龄,之前也常走这条路。在高峰期很难转进左转车道,所以经常选择从最左侧的这条直行车道左转。”他还表示,之前在该路口执勤的交警,非但没有制止自己,反而会示意快些左转。
“我有犹豫过,没有马上违反他的指挥。我是一边犹豫一边往前。”孙浩杰说,就在那时,他缓缓启动车辆,向前行驶。
公诉人:被告曾承认看到交警伸手拉车窗公诉人指出,孙浩杰并没有听从交警指挥向前直行,而是加速左转弯,明知被害人茆盛泉曾将指挥棒伸入车窗,还伸出左手扒住了其车窗,孙浩杰仍将其拖行了5步的距离,“茆盛泉戴着警帽、指挥棒、警示灯,与被告人车辆如此接近,被告人应该是看到了茆盛泉在阻止其行驶。”
对此,孙浩杰当场否认。他说,自己在转弯时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前方,在转弯时没有看到茆盛泉的位置和他伸手拉车的动作,并不是故意将其拖拽。“当时我前方正好有车辆经过,所以我的注意力都在前面,没有注意左侧的情况。”他表示,自己当时按照平常习惯,加大力度踩下油门。
孙浩杰回忆说,开始加速转弯后,他听到了“啊”的一声大叫,意识到可能和自己有关,紧张之下松开了油门,但过了约10秒才踩下刹车,将车停在路边后赶回现场。“我在车里也没有看到指挥棒,我只听到交警‘啊’的一声,我不认为和他发生碰撞。”
公诉人则表示,孙浩杰曾经在事发现场,以及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均承认,自己曾看到交警有伸手拉车窗的动作。为此,公诉人出示了当时处置事故交警杨红宾的执法记录仪录音,里面有孙浩杰用上海话表述“他在后面想拉住我,他自己摔倒在地上”。
公诉人出示了多份派出所的相关笔录,证实孙浩杰明知茆盛泉有拉住车窗的动作。对此,孙浩杰辩称,自己最初到派出所时不以为自己触犯法律了,所以尽量积极配合民警调查。
“在派出所审讯室内,民警给我看过事发的录像。后来做笔录时,想到看过的视频,让我在回答询问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模糊的偏向。看到视频,我(想到)之前是用余光看到过交警的人影。后来大概知道发生了什么。”孙浩杰说。
辩护人:被告未必注意到交警指挥棒进入车窗
在庭审中,为了进一步证明孙浩杰是在完全知道交警有制止行为的情况下继续拖拽其倒地,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
首先,公诉人出示的是孙浩杰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公诉人认为,根据该记录仪视频显示,只要他稍微耐心等一会,是完全有机会转入左转车道的。在茆盛泉第一次制止孙浩杰的时候,孙浩杰也表示了服从。但在茆盛泉离开后,孙浩杰再次试图左转。
对于孙浩杰提出他并不知道茆盛泉的位置和动作,所以不是故意拖拽,公诉人认为,茆盛泉手中握有指挥棒,且监控显示当他试图制止孙浩杰时,指挥棒伸进了车内。对此,孙浩杰不可能没有注意到。
其次,公诉人指出,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孙浩杰刚刚左转时,能听到一声清楚的喊叫。但孙浩杰并未减速,而是继续加速行驶一段后,方才停车。
公诉人还提交了另外两份视频证据:孙浩杰涉事车辆后方的69路公交车行车记录仪,以及事发路口附近天禧嘉福酒店的监控录像。澎湃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后一段视频显示,当孙浩杰准备左转时,茆盛泉位于驾驶座左侧,他先是用右手抓住车窗框架,随后左手也向前伸出尝试抓紧汽车。但汽车仍然加速行驶,茆盛泉被带着跑了5步之后,因车速过快被甩出,摔倒在地。
因此,公诉人认为,三段视频资料可以表明,事发时茆盛泉的位置与驾驶座接近平行,开车后又有伸手拉车的行为,手和指挥棒均伸入车内。所以,公诉人认为,孙浩杰没有理由注意不到。
对此,辩护人提出质疑,认为被害人茆盛泉最后一次示意让孙浩杰直行的时候,被告人旁边的车辆已经开始左转,“换句话说,当直行信号灯由绿灯变为红灯的时候,交警依然让被告人直行,显然不合适。而且,被告人左转弯时,前方有两辆助动车面朝他左转弯,如果直行,将会非常危险。”
同时,上述辩护人认为,视频确实显示,当时交警所持指挥棒确实伸进车窗内,但是这其中只有0.2秒的时间。“时间那么短,被害人手持指挥棒进入车窗,不是平行进入,根据一般情况来考虑,一定是勾进车窗下方。”辩护人认为指挥棒处在车窗下方,孙浩杰不一定看到,因此凭视频不足以证明孙浩杰是明知交警双手抓住他的汽车。
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关于本案定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浩杰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驾驶汽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我们认为,孙浩杰主观上属于犯罪故意而非犯罪过失,是因为其在案发现场就主动承认茆盛泉死亡的结果就是因为他扒车门所致,表明其主观上系放任伤害茆盛泉结果的发生。”公诉人表示,孙浩杰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因致人死亡,应加重处罚。
关于本案量刑,公诉人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不过,公诉人称,虽然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庭审中翻供,并且直到当天庭审结束仍不承认关键事实,所以不构成自首情节。
辩护人则称,本案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应注意到被害人在其左侧,但不可以证明其了解被害人有伸手扒车的行为。”辩护人还认为,应当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辩护人提到,被告人家属态度诚恳,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卖了房子筹款进行赔偿,辗转联系上了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但对方不肯接受。”
庭审间隙,出席当天庭审的茆盛泉的岳母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案发以后,孙浩杰的家属确实通过上海公安局局闵行分局及居委会来找过他们一家,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对茆盛泉一家进行补偿,但茆家人拒绝了他们见面调解的要求。
“我们没有见过他家一个人,也不想见。”茆盛泉的岳母说着哽咽起来,“出事的时候我女儿还怀着孕,现在孩子才4个月大,连父亲的面都没见过。”她表示,孙浩杰当天的认罪态度并不好,目前被害人家庭也没有原谅他的打算,希望法院严格按照法律量刑,作出公正的判决。
庭审最后,孙浩杰沉默良久,哭泣着作出如下陈述:“我不想逃避罪责,民警的逝世和我脱离不了关系。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到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我知道后悔也没有用,对被害人家属确实是伤害。”
孙浩杰还透露说,自己在10多年前经历过亲人的离世,了解对一个家庭来说亲人离开真的是特别痛苦的一件事,“我觉得抱歉也好,后悔也好,我想不出更多的办法去弥补,我非常不现实的想法是,时间能不能倒转回去,我就会听交警的话,哪怕浪费点时间或者耽误掉事。”
他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真的非常非常抱歉,当时完全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并且,他希望法院对自己作出公开、公正的判决。
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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