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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政策频出:根治老三难,破解新三难

澎湃新闻记者 朱安足 实习生 范佳来
2015-08-19 08:0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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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中碰到的问题,原来有“老三难”,后来又有了“新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沉疴已久的“老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则是律师从法庭辩护中总结出的“新三难”。

无论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都是律师正常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集中缩影。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就是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出台了大量规定和举措,以破解律师执业中的“老三难”和“新三难”,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根治老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是律师执业中延续多年都未能得到根治的三大顽疾,以至于很多律师为了获得会见、阅卷,不得不采取一些“激烈”的行动。

会见室不够用、案情重大、上级有规定、嫌犯正被提讯……律师申请会见被拒绝的理由简直可以列出一箩筐。

针对上述问题,政法部门出台了大量相应的破解举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公安部专门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正确执行律师会见预约制度等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公安监管部门加快建设改造增加律师会见室,满足律师会见需要。

同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还发布了《看守所建设标准》,明确规定新建看守所每100名被羁押人员律师会见室为4间。

公安部还明确要求,看守所不得擅自违法增加会见手续,不得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不得要求律师必须二人才能会见等。因办案机关正在讯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原因,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律师到看守所后尽快会见到在押人员,减少等候时间,公安部监管局推出律师会见预约制度,要求看守所建立预约平台,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安排律师预约会见。

针对实践中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必须预约才能会见、不接受电话预约等问题,公安部专门组织各地对律师会见预约制度进行检查,立即纠正上述或者其他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看守所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看守所未事先收到办案机关书面通知的,不应查验此项证明。不允许看守所凭办案单位电话通知而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都针对性地做出了规定:

律师申请阅卷,检察院应及时受理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这一规定常被滥用,导致实践中此类犯罪会见难的问题尤为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检上述《规定》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些地方也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出了规定。今年7月,山东公检法司等13个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且拟调取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罪名和事实认定的,可以书面申请检察院、法院依法收集、调取,检察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收集、调取。

今年8月初,陕西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也规定,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破解新三难

对律师执业中碰到的“新三难”,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问题,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律师王亚林认为,形式上的控辩失衡也会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

针对律师执业中的“新三难“,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部门也出台了许多规定和举措予以破解。

2013年1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重审,要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今年刚挂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做出了表率,明确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随意打断、终止律师的发言;裁判文书应准确归纳、充分体现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意见,对于重要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实际上,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已不仅仅止于庭审环节,而是强化向更前端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延伸。

公安部2013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要求,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意见并进行核查,有关情况均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案卷。

2015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要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澎湃新闻获悉,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规定,重点围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知情权以及完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

最高检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15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也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构建新型职业关系

十八大以来,很多政法部门特别提到要尊重律师人格尊严,为律师提供便利,构建诉辩以及辩审的新型职业关系。

如曾为许多律师诟病的安检问题,多个政法部门已作出回应。

今年2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规定,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也规定,在安检方面,律师可凭本人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免予安检。

北京四中院今年8月公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设立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时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在法院开展立案、开庭等工作,查验和登记能够证明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免予安全检查,实现审判 人员、公诉人员及执业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同等对待。

最高检还着力构建良性新型检律关系。2013年7月,最高检召开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专门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高检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32位律师协会负责人参观并座谈,曹建明检察长面对面征求大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为实现“法治梦”共同奋斗。

今年2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尊重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对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审查办理,纠正妨碍、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主动征求律师对检察环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许多政法部门还着力为律师提供便利,如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审判区设律师更衣室、律师休息室,办公区设主要供律师使用的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以及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配备电脑、复印机等必要设备,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上海法院建立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简化律师提交材料、交纳诉讼费、查询案卷的程序,积极回应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服务需求。

贵州高院还设置了律师阅卷室,各室可供10名以上律师同时使用,室内配备复印机、饮水机及配套桌椅。设置更衣室,可供12名律师更衣并同时存放衣物、提包等物品;设置庭审休息室,解决律师休息问题,同时提供食堂就餐,解决律师吃饭问题。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检察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和接待室,配置了打(复)印机、扫描仪、高速翻拍仪等设备。案管部门实行“AB岗”,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答复律师申请事项。除案管窗口现场办理,辩护律师还能以电话、微信、网络等在线办理各项事项。杭州市上城区、温州市瓯海区等检察院开展电子阅卷,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卷宗刻录服务。坚持“急律师所急”,对一些未事先预约、从外省市赶来阅卷或因特殊原因下班时间来院的律师,尽量予以特事特办,赢得律师们的“点赞”,如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朱春华律师写道:“绍兴案管中心律师接待服务周到热情,办事规范效率高,环境优雅舒适,非常满意!”。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为了保障各项规定和举措的落实,政法部门均建立了律师执业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机制和对违规人员的惩戒机制。

如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检察院予以纠正。

今年5月,一名北京律师到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被看守所以需提供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阻碍会见。律师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后,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公安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自治区公安厅随即自治区看守所立即进行了纠正。

今年8月6日,最高检出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其中一项就是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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