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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天津安监和城市规划部门该不该为爆炸事故负责?

检察日报/徐盈雁
2015-08-15 09:4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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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23时30分许,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截至14日15时,事故已造成56人死亡,其中消防人员21人。住院治疗721人,其中危重症伤员25人,重症33人。

事发突然、伤亡惨重,哪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谁可能为这起火灾爆炸事故负责?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旭。

“瑞海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可能会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郑旭告诉记者,之所以强调“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是因为目前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而事故原因直接决定瑞海公司直接负责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爆炸事故如果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瑞海公司不需要为事故负责。如果是人为破坏构成的爆炸事故,甚至是恐怖事件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瑞海公司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郑旭解释说。

根据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瑞海公司直接负责人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必须以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为前提。”郑旭表示,这里的直接负责人,可以是公司领导,也可以是具体操作的职工。

而对目前网络热议的“爆炸仓库距离最近居民小区不足1000米”现象,郑旭也分析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责问题。

2015年8月14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周围建筑物严重受损,受损小区内满地玻璃。 CFP 图

《新京报》报道称,在此次爆炸事故的核心地带即瑞海国际物流中心周围,分布了逾11处住宅小区,其中万科海港城距离爆点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中交启航嘉园距爆点直线距离约800米。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而《新京报》称瑞海公司占地面积46226平方米,属“大型仓库”。

如果这11个小区建于这个危险品仓库之后,责任另当别论。如果危险品仓库晚于这些小区建设,责任谁来承担呢?

不少网友在网上发问,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是否应对此次爆炸事故负责?郑旭指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条例》第33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因此,瑞海公司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瑞海公司不具备监管职责,亦不需要对此次爆炸事故负责。”

郑旭进一步指出,《条例》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瑞海公司不具备相应安全资质,但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却颁发了港口经营许可证,那么后者相关责任人将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瑞海公司安全条件在被评价后需要进行整改,但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未能尽到整改监督职责,那么后者相关责任人将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既严格审查了瑞海公司的安全资质,又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依法履职了,那么将不需要对此次爆炸事故负责。”

而对城市规划部门而言,郑旭认为其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安全规划的职责,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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