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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巡视工作条例公布,央地巡视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
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任务,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调整和改变。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修订工作自2013年10月启动,原试行条例共有6章49条,修订后共7章42条。这次修订将原条例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第四章“人员管理”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
张军介绍了条例修改过程。
条例初稿形成后,王岐山多次主持会议讨论研究,并与5省区党委书记座谈,听取修改意见。赵乐际、赵洪祝分别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区和单位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意见建议。条例修订组先后20多次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讨论。
条例征求意见稿普发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各中央巡视组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征求下级党组意见建议。条例修订组还听取了10多个地区、单位以及军委巡视办的意见建议。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每轮巡视情况综合汇报已成惯例,省区市党委普遍建立“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巡视工作条例有几个比较明显的修改。
首先,条例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将此前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第二,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三,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四,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
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原为省区市四套班子,此次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范围。这些增加的被巡视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最后,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拓宽。
条例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修改了原有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意味着,巡视组组长摘下“铁帽子”,一次一授权。
条例还规定,巡视组不得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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