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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集团原董事长王宗南获刑18年,曾向复星董事长低价购房
2015年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原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于其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王宗南从中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希望郭某能给予优惠,郭某表示同意。当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的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
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王宗南父母将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其有期徒刑18年。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院对此案其余涉案人员也进行了宣判。其中,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1627万余元;原联华超市董事张增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1454万余元;原联华超市财务总监徐苓苓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1303万余元;原联华超市人事总监道书荣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违法所得10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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