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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隐瞒工地施工受伤,骗取医保获刑!
医保基金是“救命钱”,涉及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此重要,却不时有人陷入骗保泥潭,不免让人忧心。参保者配合骗保等情况屡屡发生。
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承包的楼房改造施工过程中跌落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带至泰兴市中医院、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期间,为节省住院治疗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向医生隐瞒李某某因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真相,虚构李某某系在家中锯树跌落受伤的事实,并在《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伤害承诺书》上书写上述虚假内容,后分别在泰兴市中医院、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中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720元、3252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李某某受伤的原因,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赔涉案医保基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存在工伤认定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医保支付的范围。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惩处骗保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进行常态治理,依法惩处骗保等行为将成为必然。参保者配合骗保,同样要接受处罚。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切勿为一己私利而触犯刑律。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隐瞒工地施工受伤,骗取医保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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