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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警方承认留置洛阳交警,法学教授:必须防止乱用留置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报道的洛阳交警被西安警方扣留事件持续发酵,8月5日凌晨1点47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官微发布消息称,洛阳交警在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被留置一事,莲湖分局决定,对值班副所长吕勇、值班民警白晋襄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据洛阳交警李辉峰称,7月26日晚,他在西安游玩时因同行友人手机丢失而报警。在等待当地警察出警过程,李辉峰还抓了一个小偷。之后,在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派出所内,李辉峰因不满该所警察接警态度,说了一句“我靠”,引发他与该所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并被扣留20小时。
截至5日下午18时,莲湖分局官微发布的上述微博评论已超过两万条,大批网友前来“围观吐槽”。澎湃新闻注意到,相比起洛阳当事警察李辉峰帖文中的“关”字,西安警方在回应时用了专业词汇“留置”。有网友调侃道:“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被留置了”。
那么,什么是“留置”?西安警方“留置”洛阳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向澎湃新闻解释,留置是公安机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等与某事件有关的人员,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便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果经调查,被留置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释放。
律师房立刚表示,据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由此可知,实际上“留置”的准确法律概念叫“继续盘问权”。
关于留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针对洛阳交警被西安警方留置一事,湛中乐认为,如果洛阳交警所述情况属实,那么西安警方就不应当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湛中乐强调:“必须要防止公安机关乱用、滥用留置权。”
事实上,早在2003年就曾发生过公民因忘带身份证而被警方留置盘问十多小时的事情。后来,该公民将警方诉至法庭,法院判决警方行为违法。
此后的2004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对继续盘问(留置盘问)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等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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