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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证券期货行政处罚办法出炉,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
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明确了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完善查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等。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即“零容忍”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表示,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方面,证监会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但层级效力较低且比较分散,有必要在规章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法制体系。出台《处罚办法》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稽查处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要求,加之资本市场违法案件往往敏感复杂,涉众性强,涉及利益大,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出台《处罚办法》是督促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通过制定行政处罚办法,就是要聚焦行政处罚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形成制约,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的统一。
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16日就《处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具体来看,《处罚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方面,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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