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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乐说法 || 在自家地里种树,为啥也不行?

2021-07-15 21: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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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民生之本

各位老乡的生活

更是离不开赖以生存的土地

隔壁老李头租了我家的土地,但是他私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可咋整?

我在自家地里种树,邻居竟然说我的树影响了他家的菜,让我把树砍了……这叫什么事儿啊?

在生活中

因为土地种植而产生纠纷

时有发生

房山法院法官

通过总结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提醒大家

在农田种植过程中

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1

不当使用土地

致使土壤及相关设备设施损坏

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晏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

后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双方解除了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

因王某承包期间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树木若干,双方约定王某将树木移植以后要将树坑回填,将相关设施恢复。

晏某认为,王某回填树坑的土有质量问题,此外在承租过程中王某造成承租土地内的土地、水泥路面、水利灌溉设施等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因此,晏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回填土、水泥路面修复、水利灌溉设施维修的损失等共计八十余万元。

王某同意对移植树木产生的树坑进行回填,但是水泥路面及灌溉设施等是正常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耗,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路面修复进行评估鉴定,表明路面正常使用已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中,王某因不当使用租赁的土地造成土地及该土地范围内的水泥路面、水利灌溉设施受损,故王某应对由此给晏某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晏某因其损毁承租土地、水泥路面、水利灌溉设施的经济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

法官提示

对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都应该本着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进行利用。

一般情况下,土地租赁合同中会对土地用途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进行约定。如果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构成根本违约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如果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及相关设备、设施,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现实中存在占用农用地非法建设建筑及硬化路面的情形,对此相关单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如果涉及地类为耕地和规划基本农田的部分,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该部分进行治理,直至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参照耕地开垦费按照相应倍系数处以罚款。

案例2

自留地内种树影响他人种植

应当消除影响

基本案情

曹某与刘某同村,两家自留地相邻,2017年刘某在自家自留地边种植了四十余棵杨树,随着杨树不断长大,树根已经伸展到曹某的自留地内,树冠也影响到曹某自留地里农作物的采光及生长。因此,曹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种植的四十余棵杨树移走。

刘某认为,影响植物生长的因素有温度、湿度、化肥、干旱等,仅阳光不会对原告家植物造成影响,不同意将树木移除。

法院经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曹某在自留地内种植玉米及蔬菜,刘某在自留地边种植杨树。经过现场勘验,刘某种植的杨树日益根深叶茂,已严重影响了曹某自留地内植物的采光和正常生长。最终判决刘某将种植在自留地边的四十余棵杨树移走。

法官提示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且不能妨害他人对自己承包土地的利用。

因此,土地承包人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可持续的利用土地外,亦应对土地种植种类做出合理规划,不能影响相邻土地承包人对土地的利用。

案例3

在农业用地非法挖沙取土

被判非法占用耕地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强某从满某处承租了七十余亩农业用地,后二人签订承包协议,强某向满某支付转让费。

强某在承租后开始挖沙取土作业,并于同年5月,在当地政府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要求土地所有人立即停止的情况下,仍继续雇人进行挖沙取土作业并出售,后又以收费方式接收建筑垃圾和渣土,对挖掘的坑体进行回填、掩埋。

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认定,强某挖沙取土及回填建筑垃圾行为,实际造成四十余亩基本农田和二十余亩一般农地的土壤表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判决强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官提示

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家已经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用地的行为,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论是耕地、林地还是草地,都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进行是使用,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文案:张丽婷

原标题:《小乐说法 || 在自家地里种树,为啥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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