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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振养父母和姐姐为其买房买车,养育之恩不能抵消罪责
文 | 杜虎
山东聊城郭刚堂寻子24年,在公安部“团圆”计划的最终鉴定下,日前与被拐卖到河南林州的儿子郭新振见面认亲,郭新振选择平时留在养父母身边,寒暑假到亲父母这边走动。7月14日有媒体到村里寻访郭新振养父母,养母拒绝记者电话采访,其家人通过熟人向记者表示,不希望生活受到打扰。
此外还有媒体报道,郭新振的养父母对其一直疼爱有加,两个姐姐也都很呵护他,拿出积蓄帮其买了房子和汽车。这些报道养父母家温情一面的新闻,在网上也引起一些争议。有人觉得这种“感情牌”会模糊养父母的责任,放大拐卖基础上的养育之恩,某种程度是在为买孩子的行为辩护。如何界定拐卖事件中养父母的责任,是长久以来的难题。
郭新振养父母冷对外界追问,以避之不及的态度拒绝媒体,很好理解:从人贩子手里买下郭新振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往深里说,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冷处理是最优选择。在诸多类似的拐卖事件中,养父母一方都竭力低调,这与郭刚堂这些亲生父母大张旗鼓的寻子经历形成对比,其中的复杂心态值得探讨。
经过轰轰烈烈的寻子认亲,郭新振面临着在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选边站的问题,最终他选择平时留在养父母身边。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林州长大成人,工作在当地,人际关系和现实生活在当地,不可能连根拔起到聊城重新开始。但就此引出养父母的罪与罚,仍值得讨论。
在郭新振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的决定官宣后,人们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养父母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明确的答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犯罪行为,是刑法列明的。2015年刑法修改后,人贩子要问罪,买方也要入刑,养父母构成罪责是没有疑问的。
但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面临着超过有效追诉期的问题。5年(量刑)以下刑事犯罪追诉时效一般不超过5年,10年以下刑事犯罪一般不超过10年,死刑案件最多也不超过20年。郭新振被买已有24年,时间太长,已经很难追究。现实操作中,也很少这么做,矛头指向的多是人贩子。但也有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属于持续犯,追诉期应该从被拐卖儿童脱离养父母家庭开始之日起算。
像郭刚堂郭新振父子24年天各一方的悲剧,人贩子固然可恨,但也可以归咎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养父母。可一旦真的寻找到被拐卖并长大成人的孩子,生父母马上面临选择:若怪罪养父母,可能伤了孩子的心,导致亲生骨肉的第二次失落,所以“把养父母当亲戚一样走动”,几乎是实际的选择项。
郭刚堂面对郭新振养父母是这样选择的,与被拐儿子失散15年的申军良同样如此,“找孩子的时候,我想的就是找到后一定要让养父母也坐牢。但是后来孩子找到了,又有了顾虑。”“当我们见到孩子以后,孩子问能不能不追究养父母责任,我们肯定不会拒绝。”申军良内心的煎熬,突出了问罪养父母的复杂性。
养父母的存在,是人贩子犯罪网络的一环,这是将养父母与人贩子一同论罪的法律前提。可在现实中,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没有养父母收买的可能,被贩卖的孩子会不会可能被人贩子虐待甚至杀害?不排除养父母这样想:他们买下像郭新振这样的孩子,是给孩子活命,是救了郭刚堂的孩子而不是坑害他。
郭刚堂寻子故事再一次将养父母的责任——道德上的、法律上的——暴露出来,郭刚堂和郭新振作为生育与养育事件的当事人,心有忌惮,只能模糊表态,完全可以理解。但作为执法部门,其实应该借这一成功的寻子行动直率表态,比如:养父母构成犯罪,但过了追诉期,不代表他们在法律和道德上是清白的。
就像生育之恩不能掩盖生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也无权靠养育之情洗掉罪责。澎湃新闻7月15日报道的案例,25岁的凌冬4岁时从浙江被拐卖到柳州,在他寻找身世和真相的过程中,受到养父母一家强烈反对,养母喝农药以死要挟,不让他去寻亲。可见没有法律这个参照系,有的养父母也很难回到正常思维。
养育之恩不能抵消养父母的罪与罚。从公权机关的执法角度来讲,哪怕追究不了刑罚,也可以从普法的角度持续公开养父母的责任。当事人或社会大众或许要羁绊于情与法的灰色地带,但执法部门要毫不含糊地表态,在养父母的罪与罚上表达正见。
总之,公安部为郭刚堂与郭新振认亲创造了良好氛围,而养父母刑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缺位问题,也应该被清晰、明确地、毫不含糊地强调与重申。养父母自我愧疚是一回事,一个完整的社会评价也不该人为抹除,不能因为个人与家庭的两难选择而忽视,媒体不能只为讲团圆故事而无视它,执法机关更不能因过了追诉期就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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