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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评郜艳敏事件:别消费他人的不幸,避免二次伤害

白龙/人民日报
2015-07-31 06:42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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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被拐女郜艳敏成了“最美乡村教师”,这桩多年旧事在刑法新修订大背景下再度引爆舆论。

现行法律要回应了“郜艳敏们”的不幸。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在郜艳敏表态选择留在当地之后,被视为避免受害者二次伤害的有效措施。

而在舆论场中,对于郜艳敏事件,人们是正视个体的苦难与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虚拟一个至高的道德立场,借他人的不幸消费苦难,需要作出选择。正如7月31日人民日报这篇评论所言,“我们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站位辩得热火朝天,却让那些真正导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全文如下:

郜艳敏与婆婆在一起。

郜艳敏写信回应公众关心。

总有一些社会新闻,谈起时让人的心情变得复杂、道理显得苍白。引起热议的被拐女成“最美乡村教师”事件,正是这样一则案例。这桩多年前的旧事被重新翻出并迅速引爆舆论,正在于它戏剧般地将命运与不公、法律与伦理、苦难与拯救等诸多沉重的主题汇于一身,吸引人们从不同角度表达自己的情绪和立场。

据报道,1994年,年仅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在石家庄火车站被人贩子拐骗,转手以2700元的价格出卖到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在饱经屈辱、暴力与绝望后,她选择了接受现实,并成为当地村里的代课老师。一个偶然的因素让郜艳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引来不同声音。人们对这一事件表达的同情、愤怒与谴责,都可以理解,但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位命运多舛的女子,在历经劫波之后,该如何重建自己的生活?

站在法律的立场,答案很简单,因为郜艳敏已经用行动做出了回答,那就是留在当地。如果这是郜艳敏的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大家有不同看法,也必须尊重她的选择,因为她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的法理也并不复杂,那就是:法律不仅要对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做出严惩,而且要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由于被拐妇女已经和当地产生了新的、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且表示接纳这种关系,所以,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在妇女本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的前提下,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即安定性的体现,也是对妇女意志的尊重。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公安部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也是同样基于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角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有不同表述,但仍然应该说,现行规定是建立在对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庭现状的深刻体察之上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立法精神,有其内在的法理与道理。

而在舆论场中,对个体苦难秉持何种态度,决定了围观者的气质与格调。是正视个体的苦难与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虚拟一个至高的道德立场,借他人的不幸消费苦难,人们需要作出选择。我们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站位辩得热火朝天,却让那些真正导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大诗人奥登的名句:一切是多么安闲地从那桩灾难转过脸。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同时也必须对源自人心的正义呼唤做出回应。需要看到,在郜艳敏事件背后,是社会公众持续已久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痛恨。保护妇女儿童、捍卫家庭,应该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标之一。在立法的人道主义和立法的回应性之间,立法者应该、也必须做出决断。我们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够得到根除,同时也希望,对那些深陷个体不幸的郜艳敏们,人们多一些真正的关怀,少一些“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的情绪宣泄。(原文标题为《法律要回应“郜艳敏们”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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