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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市开门迎客!央妈喊话外资:别怕,这里可以短线投资

澎湃新闻
2015-07-29 08: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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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张新燕 澎湃资料

【写在前面】

在股市异常波动的背景下,外资退出中国股市的说法不绝于耳。受此影响,7月中旬宣布敞开大门迎接外资的中国债市,也遭到了质疑。

7月14日,中国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外资备案就可进入中国债市投资。此国外媒体陆续发表了对外资进入中国债市的看法,主要是有以下担忧:股市暴跌中国资产质量到底如何?97%的债券都是最高评级,中国国内评级靠谱么?进入中国债市是不是会预设条件?是不是只能做长期投资,不能减持?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7月28日发布答问,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意在打消外资进入中国债市的疑虑。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答问全文:

1.个别国家的外汇储备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是否可参照《通知》要求入市?

答:是。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2.如何理解“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

答: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3.如何理解“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涵义?

答: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鼓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通知》中提到的“对等性原则”并不意味着我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我银行间债券市场预设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各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也都符合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我们欢迎各国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4.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填写《通知》所附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申请人及其结算代理人确认。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结算代理协议备案、开户和联网手续。

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二、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四、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五、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的相关规定,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六、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备案、开户与联网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情况。

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服务和监测工作。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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