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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丨国家药品储备,首次准许普通药企参与
将释放数十亿市场
文丨张铃
7月8日,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信部发布《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健识局注意到,该办法于1999年发布,这是22年来首次修订。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私信回复“修订稿”获取《修订稿》全文
目前,工信部针对该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8日。健识局对比修订前后,发现多处变动。
修订稿对目的作了调整,增加了“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一项,依据的法律则新加入和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显然,新冠疫情以来,疫苗的储备管理成为重中之重。
疫情的烙印还有更多。健识局注意到,修订稿明确,要逐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体系,并强调了应对疫情的药品储备:
保障专门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的特殊医药产品的生产和应急供应。
保证对无常态需求的潜在疫情用药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转化为产品。
也就是说,修订后,包括新冠疫苗在内的药品都会得到有效、足量的储备,并会持续开发、储备潜在的疫情用药。
此外,修订稿在政府储备外,新增了“企业储备”一项,并规定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生产经营库存。
修订稿还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做了大的改动。按此前规定,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修订后,依法取得药品、器械资质的药企,在满足一定限制条件后,均可承担医药储备任务,大量的非国有药企有机会参与到国家药品储备工作中。
2019年4月28日,广东省医保局在回复省政协提案时透露:广东省短缺药品储备目录共27个具体品种,储备总金额为3000万元。这仅仅是短缺药品的储备额,如果加上疫情用药、常规品种,全国的药品储备总额可能有数十亿元。
在“采购与储存”章节,修订稿最新明确,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药品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1999年6月,《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此前,医药储备依据发布于1997年的《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但由于有关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运行两年后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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