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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关6年无罪获释法院拒赔”逆转,广西高院:赔55万
被羁押六年多后无罪释放的广西村民庞宗祥,一度被北海中院认定“有罪供述误导司法机关”而拒绝给予赔偿,该案如今发生逆转。
7月28日,庞宗祥的代理律师庞信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广西高院已于今年6月1日撤销北海中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同时决定由北海中院赔偿庞宗祥55万余元。
庞宗祥称,他于6月10日收到广西高院赔偿决定书,次日向北海中院提交了支付赔偿金申请书。“北海中院赔偿办向我要了银行账号,但到现在钱还未到账。我打电话去询问,对方说还要向上面相关部门报材料审批。”
2007年8月,庞宗祥被卷入广西北海系列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并被北海市公安局抓捕。此后,他两次被北海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缓,但均被广西高院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19日,该案重审期间,北海市检察院突然撤回起诉,并对庞宗祥取保候审。12月24日,北海市检察院对庞宗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天后又对他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获得自由后的庞宗祥向北海中院申请25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但北海中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
北海中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曾连续报道此案,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
北海中院还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一则“情况说明”,坚称是庞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拒绝给予国家赔偿。
庞宗祥不服北海中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广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北海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依法追究北海中院相关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责令北海中院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令北海中院赔偿256万余元。
2015年3月24日,广西高院召开质证会审理了此案。
广西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在北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北海市中院审判阶段庞宗祥均不承认参与抢劫,并称其有罪供述是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作出的。最终,广西高院审理决定撤销北海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并要求北海中院赔偿庞宗祥被侵犯人身自由2298天的赔偿金50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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