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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厅|自然保护3.0:反思当下服务城市人的“自然保护”

文/Wolfgang Haber 译/孔洞一
2015-07-28 15: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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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者按】

如何在城市化发展中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这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个大命题。

2015年6月4日,在德国安哈尔特大学召开的第16届国际数字景观大会上,著名德国景观生态学奠基人——Wolfgang Haber教授作为嘉宾,做了题为《自然保护3.0》的主题报告。

译者作为《风景园林新青年》的代表参加会议,并采访了这位生态学界的国际著名教授。结合采访,这里对教授的发言做一翻译介绍,希望能为中国带来一定启发借鉴。

2015年6月4日,Haber教授在德国安哈尔特大学召开的第16届国际数字景观大会上

自然保护是一个新生事物 ,是西方城市的人们所倡导的概念 。它更多地服务于城市人,而不是自然本身。 由于自然保护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人类对其认识的动态变化,保护标准的制定显得困难。自然保护中蕴含的情绪和感性因素,更倾向于专制,有时往往比理性行为更强烈地影响了保护规则的制定。

在19世纪城市工业时代的转变过程中,产生了现代化的土地利用,并满足着不断增加的城市供应需求。在此过程中,景观失去了很多天然成分。同时,这引发了城市市民阶级(而不是在乡村!)的环境保护意识。这些市民的幸福生活,是在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样的集约土地利用形式,也是由负责任的市民所设计发展出来的。“保护自然”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供给”,这两个方面相互交织,并不断冲突演变至今。

图1A. 

1A和1B是对人的划分,可分为为四个方面:人类自身的生物性质取决于其生存环境和功能;人类的精神方面的特性,则由景观和它的景观的结构(形态或图像)表现出来。 (来源:Haber教授)

(在这样的现代化过程中)自然保护很快成为国家的责任,许多小的保护区因而设立,以保护稀有美丽的动植物物种。最开始,人们并没有把包含自然保护并影响保护对象的文化景观,列入考虑范围之内。1935年诞生的第一部德国自然保护法,名为“一切形式的自然保护”,其中包括景观保护(但只有景观形态的保护)。 这部法律的内涵也只涉及生物界的保护问题,仍未考虑土地利用变化(对自然)的影响。

1、生态学的新规则产生

20世纪的人口增长、持续的城市化,加剧了土地往 “非自然”利用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市民,向往在“外面的自然”中度过闲暇时间并放松身心。这促进了部分私家自然公园建设,同时拉动了交通与旅游的发展。即使在城市,“自然”也以城市公园和花园的形式被创建。这些(新的公园绿地的建设),都增加了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但这一时期,官方的自然保护举措很少。

人们对自然生活的偏爱导致了:在1970年,德国有一部《非生活环境保护法案》诞生。在这部法律里, 空气、水、土壤、 废气和废物,作为一个单独的政策领域出现。这部法律以其规则和制度 ,迅速获得了巨大的影响力,并变成了对“自然保护”的反思。因为,自然和环境是不同的,但人们对其区别往往并不清楚。一般情况下,环境几乎只涉及与人类相关的部分。而自然之中的价值、各个要素的比重关系,如“原野的大自然”,则与人类的环境非常不同。

图2:生命之树。多生物的存在(红线以上) - 完全取决于各种微生物和他们的丰富度之间的相互影响。但红线以下的微生物的生态学意义,普遍被人们低估了。(来自施德达,2011)

所有这些讨论和活动,在20世纪,越来越国际化。同时,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一门学科——生态学,其规则得以建立。它致力于研究生命、自然和环境等几方面相互影响的关系,研究结果则影响到环保政策。在自然保护领域,生态学新规则的影响在于,颠覆了旧观念,开辟了新的道路。

生态学揭示了:所有生命体如何在地球上存在,以及可能受到的生存威胁。其基础在于,生态系统本身在很长的进化过程中,以自身的组织形式发展变化。其中每一个生命体都参与变化 。 但同时,生命体所生活其中并加以利用的环境,以及生命体自身的生活也在变化。这也包括破坏或杀死其他生命!尽管有这样的矛盾,(这样的矛盾结果)“作用于”生命需要很长的时间。两种变化的模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生命之树”的形成(图2)。“生命之树”代表生物进化过程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进化的演变。自然土地生态系统原理图,则说明生命的组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之间的职能和分工(图3)。“生命树”与“自然土地生态系统”这两款模型,相互依存不断变化。

2、人创造了自己的文化环境

在这个生命演化过程中,特殊的生命体——“人”,产生了。作为一种在土地上生存的哺乳动物,人具有特别的的智力天赋,而这种智能又依赖于人的动物性官能而存在。这种生物性和精神性的合体,塑造了一个完整的人。人通过迁徙发展,遍布全球,成为地球人。地球人创造了相对于自然的“文化环境”。并且,这个“文化环境” 越来越多地脱离于自然生态系统定律而发展着。例如:人类寿命的延长与繁衍的增加。

图4:自然的利用和开发,在四种主要自然和环境的要素影响下产生的变化。(来自埃利斯和Ramankutty,2008年修改)

人类文化进化中的一个重要选择,是过渡到农业。农业以农田地和村庄地作为非自然系统而出现,同时“荒野的自然”被视为农业的敌人受到了抑制。这样的文化景观为人们提供食物和原材料,并成为人们的生存环境。从农业定居点发展到城市,技术和工业基础设施持续不断地完善。这一技术系统支持的“文化环境”,成为都市文明和人类主要栖息地的中心,但在功能上依赖周边农村地区,并通过对周边农村地区的经营,塑造了“文化景观”(参见图4-7)。并且,所有这些“文化环境”的发展过程是不可逆转的。(一个大都市的文化景观,不可逆转为大麦田。)

图5:现代人类的主要栖息地—都市:韩国首尔

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一个人类群体 ,如果能保证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为他们的环境中剩余的自然元素的升值的意识就自然觉醒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保护”作为政治性决策的权重也会增加。然而,如果生态进化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未知,文明与技术的发展就可能受到限制乃至停止,进而出现放弃或破坏自然的情况。这背后是由环保主义坚定信念支撑的“生活与自然和谐”这一被倡导的价值。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衡量标准,目前是以物种多样性的形式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这个保护性的措施计划,目前到了2020年。(保护物种多样性)这样的想法,从生态学上,几乎是作为拯救性原则而被普遍认可的。

图7:在上海的老城区步行街:在技术基础设施支持下的生物特质的高密度人群- 存在物资供给和处理的所有问题。 (拍摄:Haber教授,2006年)

3、没有生命能与自然和谐

生态学是一门科学,却被作为虚幻不确定的战略和条例,被当作最高的实施原则。但人作为“异养型的动物”,必须每天伤害或杀死其他生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就算其中一些动物幸免于难,人也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于是,当前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后增长”或“低增长”的想法,人们寄望于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自然获得补偿。但作为人类生活的指导模板,生态学原理基本上是不适用的。因为生态系统的权威组织,既不知道也不懂得生命的权利,也没有正义或道德上的义务。它已经让近99%的生命树死亡,并不能通过(权威生态理论指导下的)“自然保护”,而重塑人道主义尊严。

自然保护的立法和紧迫性仍然无可争议。只是其动机和行动,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审查。自然保护是人类对自然的多种需求之一。这些需求本身也存在竞争关系,因为在地球表面上,陆地的面积是一定的。因此,有必要设置优先级。所有人,包括自然保护主义者自己,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依赖食物、水、能源和建材。所以,尽管这会损害大自然,但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要把以上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放在首位。不过,这只有在星球上自然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才可以,这个星球的多样性使得这样的资源开采并非在所有地方都适宜。在土地利用上,用于粮食生产,确保区域的高生产率和生存的适应性,是优先重要的利用等级。在生产的同时,应该严格确保生产效率得以保持。这种对生产效率的保持,也属于自然保护的一部分!

图8:土地使用的历史序列,以及不可再生的土地面积划分。 (来自Foley等人,2005年修改)

在这种生产优先等级下,自然保护最重要的因素,不是生物多样性,而是大地上的土地利用以及土壤生命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在农村的广大土地上,在(对于供应不可缺少的)耕作、侵蚀、犁地、压实、施肥或腐殖质中不断地被破坏着。但这种损害无法阻止,只有减弱。最好通过增加土地使用多样性、包容性的草原或休耕等方式,使其减弱。此外,应该保持绿篱、边界植物、沟渠和林地,在基本所需范围之内,以维持最低比例的病虫害防治要求和地质侵蚀控制的能力。这种差异化的(小面积)土地利用的建设性保护存在于农业中,促进了景观和其生物多样性。但这种小面积的土地利用方式,目前的农业产量确实仍然较低。

4、让自然成为自然

在固有的生产力较低的地方,可按照“增强多样性”的原则,让土地脱离生产任务,成为自然保护的对象。其中一种做法就是“让自然成为自然”或“原野”。但这里必须同样兼顾作为农业用途的必要性。如果这片土地上没有或很少能适用于食品或原料的生产,那么恢复和保持其自然的“野性”便是无可非议的了。大面积这样的土地,例如:荒原,被人看作是人迹罕至,或是害怕到达的地方。另外,在山地、半沙漠和半干旱的草原以及水域地带,小面积的、点状的(生态保护)土地,无处不在。但大量的这样应该保护利用的土地,却常因人们的无意识,而被忽略掉了。

总结

“自然保护3.0”,必须超越今天的视野,而发展更广阔的前沿概念。自然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应该针对一个地方的自然特点,定制具体的保护方针。必须承认:由人类创造、满足人性需求、以文化技术为文明导向的,并由多数人意志所支持的“环境”的概念,因其内在兼容性有限,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保护”概念的全部内涵。

作者介绍:Wolfgang Haber教授,1925年生,早年曾在慕尼黑、明斯特、斯图加特等地的多个著名德国高校从事生态学、植物学、化学、地球生物学等基础学科和实践研究。自1966年执教于慕尼黑工业大学;1990年至1996年,曾任国际生态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cology )主席;1993年被德国联邦环境基金会授予“环境保护奖”;1996年职教退休后,又受慕尼黑工大邀请,组建慕尼黑工大的“景观保护研究所”(Instituts fuer Landschaftspflege der TU Muenchen),并在此工作至今。

Haber教授不仅研究生态学、动物学、植物学、地理学等基础理论学科,也从事土地利用、自然保护、自然系统和人类干预系统研究,并致力于自然和国家公园,以及以生态学为基础的景观规划等应用领域。他是著名的景观生态学基础学科的理论家,奠基了当代德国景观生态学的基础,被称为“德国景观生态学之父”。2006至2008年间,他受到中国科学院邀请,以客座教授身份多次到中国讲学。

译者介绍:孔洞一,包豪斯大学欧洲城市化研究所在读研究生,《风景园林新青年》(YouthLA)核心编辑。

注:本文编辑自《风景园林新青年》(YouthLA),2015年7月24日网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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