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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频遭生育尴尬,学者呼吁“一对夫妻应有一个孩子”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2015-07-26 17: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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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报道的“符合国家文件不符合地方条例,广西百色田林县女子田京初婚却不被允许生育。4个月后,广西柳州女教师黄丽遭遇同样困境。

田京和黄丽均系独生女,初婚,因与再婚且生育过两个孩子的男子结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被许可再生。报道刊发后,田京已于5月底根据国家卫计委出台的指导文件,申请并取得了准生证。

以此同时,来自山东、河南、广西和四川等地的再婚夫妻反映称,他们中因一方或双方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无法拥有共同的孩子,多次联名致信决策部门,表达生育诉求。

人口学专家、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陈友华告诉澎湃新闻,10年前他就注意到该问题,但未引起重视。直到“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再婚夫妻才开始公开表达生育诉求。

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下称419文件),允许部分情况的“单独”再婚夫妻再生一个孩子,但未对“非独”再婚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情况做出说明。

随后,部分省份根据419文件精神对计生条例做了相应修改,也有部分省份选择“低调”执行。

多位法学家、人口学家和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孩子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也是家庭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对夫妻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应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建议尽快修改各省的生育条例。

特殊再婚家庭遭遇生育尴尬

黄丽于2010年与现任丈夫结婚,这是她的第一次婚姻,丈夫为再婚,之前生育过两个孩子。二人均系公职人员。

婚后黄丽提交生育申请时,丈夫工作单位分管计生的领导称他们不能再生。

根据现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19文件出台后,特别针对“单独”再婚夫妻的生育权做出认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再生一个孩子:“(一)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二)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公开信息显示,宁夏、广东、四川、江苏、辽宁、福建、重庆等省等地在修改计生条例时,落实了419文件精神。不过,也有部分地区被指“低调”执行文件,即对提出申请者批准,不对外宣传。

2015年6月,与黄丽婚姻情况相同的田京取得准生证。澎湃新闻从田京所在田林县计生局获悉,上级领导已表态在广西“这种情况可以生”,但没有下发书面文件,“不对外宣传”。

黄丽告诉澎湃新闻,申请被拒绝后,她再未接到可以生育的通知,也没有看到公开信息。7月19日,柳州市卫计委一位负责政策解答的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当地已执行419文件,随后又表示“不清楚”。

黄丽最近正在与丈夫闹离婚,已分居两个多月。几天前,她从朋友处获知自己可以再生,“对我来说执行也没有意义了”,她说。

“非独”再婚夫妻无法拥有“感情孩”

随着419文件的落实,“非独”再婚夫妻也开始通过联名信等方式,公开表达拥有一个共同“感情孩”的诉求。

近期,来自山东、河南、广西和四川等地的“非独”再婚夫妻告诉澎湃新闻,或因一方曾生育两个孩子,或因双方此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由于他们自己不是独生子女,根据当地政策不被允许再生。

南京大学教授陈友华告诉澎湃新闻,至少在10年前他就注意到再婚夫妻的生育权缺乏保障,认为政策无法保证一对夫妻拥有一个共同孩子有违人性。

各省新修计生条例后,对再婚夫妻的生育限制仍较大。据陈友华分析,一些地方修改条例时抱着“有罪推定”的思想,认为有人通过“包二奶”或假离婚等手段,达到骗取生育指标的目的。“这种情况有,但并不多,却伤害了许多无辜,造成了许多人间悲剧。”陈友华说。

山东枣庄45岁的徐妍告诉澎湃新闻,她与现任丈夫都是再婚,且各自此前生育了一个女儿,丈夫的女儿随了前妻,徐妍的女儿则跟了她。由于他和丈夫都不是独生子女,无法按照419文件申请再生。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徐妍再生的唯一办法是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这不是逼我不负责吗?”她说。

38岁的四川绵竹男子邱泽友与现任妻子属“非独”再婚,同龄的妻子此前生育过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前夫,邱泽友未生育过,新组建的家庭中没有孩子。邱泽友称,希望自己能留有后人。

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符合再生的再婚夫妻有两种,一种是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另一种是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两种情况均不符合邱泽友夫妻。

“一对夫妻至少应有一个孩子”

陈友华告诉澎湃新闻,419文件允许部分“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远不够。他认为,无论再婚夫妻是否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之前各生过几个孩子,都应无条件保障一对夫妻至少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

“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服务于家庭的幸福与稳定,而孩子是连结家庭的纽带,是家庭幸福与稳定的源泉和基础,因此任何政策都不能剥夺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他说。

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与陈友华持相同观点。湛中乐近年多次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呼吁修改计生法。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告诉澎湃新闻,再婚家庭的数量本身非常有限,有生育需求的并不多,即使都生对中国人口总体规模并不会造成影响。

部分学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只能修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不能光靠政策文件”。湛中乐告诉澎湃新闻,国家的计生法并没有规定只生一个孩子,但将规定生育孩子数的权力授权给了地方,因此各省的计生条例需要修改。

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问题的律师吴有水建议,不被允许生育的再婚夫妻可通过起诉维权。“先将问题引入司法轨道,再对相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吴有水认为,从短期看未必对个案有效,但长远看对推动法律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文中黄丽、田京和徐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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