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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案件案卷失踪二审19年未开庭,当年书记员已升副院长
从1996年等到2015年,山东菏泽人张俊旗依然没有等到自己上诉案件的二审开庭。因为案卷失踪,这起并不复杂的刑事自诉案件已经延宕了19年。
1994年,张俊旗以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经过上诉和发回重审之后,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于1996年1月提出上诉,此后,该案法律程序陷入停滞。
律师曾向定陶县法院就此案启动二审程序提出书面请求,被告知目前无法找到相应案卷,恢复二审审理有难度。
定陶县法院副院长史永军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案卷确已失踪,他们暂未找到。目前,法院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如有结果,将及时公布。
案件二审19年未开庭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审判决显示,1993年10月28日上午,张良山与张俊旗夫妇发生争吵后撕打,在撕打中,张良山扭住张俊旗左手致使其左手尺骨茎突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5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不服,以违反法律程序、对张良山不应适用缓刑、赔偿经济损失不合理等理由提起上诉,菏泽市中院于1995年7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对该案第二次作出与第一次一模一样的一审判决:张良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于1996年1月再次提出上诉。但在上诉之后,他始终没有接到关于二审开庭的任何消息。张俊旗称,自己每年都去定陶县法院打听案子的进展,但始终没有得到过任何正面答复。
张俊旗告诉澎湃新闻,他去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去询问案子进展,被告知案卷并未移交到该院。
张俊旗的代理律师周雷认为,该案在张俊旗提起上诉后,至今未有任何结果,也没有通知张俊旗开庭审理,或听取其意见,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法院承认案卷失踪
周雷告诉澎湃新闻,5月12日,律师向定陶县法院就此案启动二审程序提出书面请求,该院刑事审判庭牛姓法官称,该案目前无法找到相应案卷,恢复二审审理有难度。
张俊旗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律师曾分别到定陶县档案局去查询过案卷,但未找到该案案卷,亦未查询到该案卷的入档记录。在一份定陶县人民法院盖章的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中,澎湃新闻注意到,张俊旗被允许查阅并复印该案的判决书及法医鉴定部分。
定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史永军告诉澎湃新闻,现在案卷确实找不到了,法院方面曾找过很多次,但目前还未找到。史永军承认,案卷找不到,“确实是一个问题”。至于案卷在何处丢失,目前还未查清。史永军称,目前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如有新的消息,他们将及时公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案一审时,史永军当时是该案的书记员,他向澎湃新闻确认了这一点,他称,当时负责该案的法官已经退休多年,目前,法院方面正在向他了解情况。
周雷向澎湃新闻表示,无论该案案卷因何种原因丢失,均是法院内部工作流程问题,不是该案无期限不进行二审审理的法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5日内补齐。周雷认为,在案卷丢失的情况下,致使张俊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为此,法院应对此事如何追责、处理作出书面意见。
(该案法律文书将张俊旗名字写作“张俊奇”,文中统一用“张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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